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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喝完酒后正在澡堂洗腳,高興之余將包里的5000元作為小費給了服務員。服務小姐看到了,這不是侮辱人嗎?與他發生爭執,服務小姐堅持要報警。她認為這種行為構成詐騙?它還構成持有或使用假幣。張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者持有、使用假幣罪?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討論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張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違法犯罪的角度來看,支付明幣作為小費似乎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過,這里的小費并不是消費時必須支付的服務費。這是一種捐贈行為。如果沒有明確告知送禮人。人民幣,那么定罪時,就會出現主觀犯罪證據不足的爭議,顯然不可能定詐騙罪。
其次,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在這種情況下,鬼幣不具備假幣的屬性,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不屬于假幣的范疇。本案中不存在假幣,因此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最后,使用冥王幣給小費是否構成其他違法行為?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可見,支付明幣作為小費,顯然是違反了這一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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