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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駕駛蘇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無駕駛經驗的情況下首次駕駛前燈不合格的松花江小巴。車輛行駛在攤位較多的道路上,撞傷6人,隨后唐某逃逸。經鑒定,1人傷勢嚴重。唐承擔全部責任。案發當晚,唐某被捕。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天津市西青區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天津市西青區公安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決定取保候審。12月,他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眾。治安犯罪由西青區檢察院裁定,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逮捕。
辦案思路和經驗
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親因名譽來到天津一清律師事務所。經協商,決定聘請本所律師擔任被告人唐某的辯護律師。當月13日,我們的律師到檢察院審查了相關案件,并會見了唐某。經仔細審查案卷,結合被告人唐某本人陳述的事實,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出變更被告人唐某的辯護方案。收費已確定。
試用過程
該案于2013年1月開庭審理,檢察官提交
1、書證、物證;
2.受害人的陳述;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檢驗記錄。
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放火、破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采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侵犯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行為將受到懲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
庭審中,律師出具的刑事辯護意見是:
1、交通肇事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該行為發生在運輸車輛駕駛過程中,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這是一種后果性犯罪;并且犯罪是以危險的方式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采取縱火、破水、爆炸、投擲危險物品以外的危險方法的行為。律師認為,危害公共安全應當是使用危險方法,其行為僅次于上述危險性質,屬于危險犯罪。犯罪不需要嚴重的后果,只需要危險的行為。本案中,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但具有主觀過失。
2、本案被告人唐某援引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認為可以避免嚴重后果。碰撞發生后他采取了措施,沒有繼續碰撞。主觀上,他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唐某是初犯,他主動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并與四名輕傷受害人達成諒解。因此,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裁判結果
2013年6月,法院綜合考慮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醉酒駕駛車輛,未醉酒駕駛。駕照,造成一人重傷及多人受傷。該人受傷,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被告人被捕后認罪態度良好。同時,他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表示悔罪。綜上,對被告人唐某從輕處罰。
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