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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欠條。然而,我的律師曾處理過一個案件,一名男子離婚后獨自寫了一筆貸款,但法院卻命令該男子和他的前妻共同償還這筆貸款。
本案的情況是:男女結婚期間,男方提出向王某借款15萬元,以接管一家超市的經營。達成協議后,王某將錢轉入該男子名下的銀行賬戶。隨后,王某通過微信與女子談妥了利息。最終雙方確認每月利息按2%計算。貸款發生不到半年,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離婚。為此,雙方分割了離婚財產。離婚協議中還約定,上述超市應歸男方所有。不過,對于如何承擔所欠貸款,雙方尚未達成一致。離婚后,男方親自給王某寫了一張欠條,上面記錄了貸款金額和利息,并承諾明年內還清。
然而,隨著疫情的爆發,該男子經營的超市倒閉了,使得該男子根本無力償還貸款。于是,王某委托我所律師將男女雙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對貸款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王某的訴狀,女方認為借款人是男方,離婚時約定超市歸男方所有。另外,欠條是離婚后男方單獨寫的,所以這筆貸款與他無關。對于女方的辯護,該離婚律師認為,要讓女方承擔責任,需要有證據證明女方知道并認可了這筆貸款。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男女離婚前債權人與女方協商貸款利息的微信聊天記錄。試想一下,如何在未經債權人批準的情況下與債權人就利息進行談判?因此,聊天記錄完全可以證明女子是知道這筆貸款的,并且是事后認可的。
法官調取聊天記錄后,認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經當事人追認或者明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共同債務。”
從本案可以看出,雖然欠條僅由配偶一方簽署,且貸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但如果能夠證明對方當時或事后也表示同意,則債務仍是有效的。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