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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18年5月,我結婚后父母出資50萬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2020年開始,兩人關系逐漸不和,導致離婚。
現在,對方準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父母捐獻的50萬元也是向親戚朋友借的,很不容易。
現在我可以給父母簽一份補充欠條,聲稱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回答:
關于補充欠條的問題,我們區分
分兩種情況回答:
1.簽署欠條,欠條將在父母投資時簽署。
當一方家長拿出欠條時,另一方家長通常會以欠條是事后簽署為由表示反對,有的還會申請鑒定字跡形成時間。
實踐中,在文書形成時間鑒定領域,我國尚未出現統一的標準方法,審核檢驗技術也不成熟,使得筆跡形成時間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實踐中,因原始檢驗文件保存不善,導致無法鑒定的情況屢見不鮮。或者鑒定機構要求申請人提供同期對比樣品材料樣品進行鑒定,而申請人無法提供,導致無法鑒定。
總之,形成筆跡所需要的時間往往是不容易做到的。
如果發現當時沒有開具欠條,法院一般會對貸款做出否定的判決。這與當事人作出虛假陳述有直接關系。
如果無法確定欠條形成時間,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貸款,一種不是貸款。
2、重新簽署欠條,付款時間為重新簽署時
如果當事人如實說明借條是后來簽署的,這與沒有借條的判定基本相同。實踐中仍然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認定為貸款,一種是認定不是貸款。
因此,如果當時沒有寫欠條,以后就不需要再寫補充欠條了。因為法院認為,有欠條和沒有欠條的案件沒有顯著差異。
即使欠條需要補發,欠條簽署的時間也應為實際補發時間。因為如果當時說已經發出,被法院查出來的話,就會承擔很大的敗訴風險。
因此,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最好不要自行索賠,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咨詢。簽署補充借條并非無用,但父母投資性質的認定根本上還是基于對適用法律的理解。
只有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我們才能準確把握判決結果,在與對方協商和解時有的放矢。對于對方來說,做出適當的讓步對你來說并不是壞事。畢竟,你還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最后,對于2021年后要給孩子投資買房的家長來說,如果想更主動一點,也可以和孩子簽一張欠條一個房子)。
可以讓孩子的配偶雙方都簽字,最好是雙方都簽字。如果沒有,一定要在投資時寫好欠條,并保留當時開具的欠條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