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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污點證人?古代有句成語叫“乘罪立功”,所謂污點證人,是指有犯罪污點,通過舉報揭露他人犯罪活動或者犯罪事實,并為他人作證的人。向國家檢察機關申請寬大處理。
那么,污點證人在我國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權呢?
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1.什么是污點證人?
在“污點證人”一詞起源的英美國家,典型的污點證人一般包括四類:一是共犯;二是同謀;第二,被定罪者,包括監(jiān)獄中的線人;第三,有作偽證或證言前后矛盾的人;四是有動機提供虛假證據或名譽不良的人。這種全景式的描述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污點證人”:上述幾類證人在法律評價或社會評價上都存在缺陷。據此,英美兩國將案件定性為“污點”的言辭立場,就是提醒事實認定者認真評估其證言的證明力。
國內相關評論多使用“污點證人”一詞,指同案人員(或相關案件的人員)為辦案人員提供辦案線索或證據。措辭立場是強調他們與偵查、起訴雙方的關系。合作關系,有時這些人利用自己的身份進一步協助調查和起訴取證的做法(即在調查實踐中充當所謂的“線人”,如國際足聯腐敗案中的布雷澤),還包含在下面作為污點見證評論。
從這個角度來看,英美國家實際上更多地使用“合作證人”或“合作者”這一表述。當然,當“配合證人”的證言作為證據時,就會涉及到對“污點證人”證言的認真評價問題。
2.在我國,污點證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權?
當前社會對污點證人(以下主要指我國目前討論的“污點證人”,即參與同一犯罪或相關案件并配合偵查、起訴當事人的人)的關注,源于其關注的焦點。對于難以發(fā)現的案件。具有關鍵作用的重要案件、腐敗案件就是此類案件的典型。
犯罪嫌疑人愿意與偵查、檢察官合作的機制體現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談判與交流。這一過程以刑事契約理論為基礎,其外在形式表現為一系列刑事責任豁免制度。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并未規(guī)定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但這一制度的內在精神卻體現在一些刑事制度中。對于愿意揭發(fā)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積極協助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情節(jié)適用法律關于立功、重大立功、酌情不起訴等規(guī)定。就具體情況而言。
但由于我國目前酌情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可以不起訴。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因此,更多的時候,立功制度是用來減輕、減輕或者免除主動協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例如,我國《刑法》第390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起訴前自愿承認其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這一規(guī)定符合“污點證人作證豁免”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