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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筆者通過參與近兩年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件卷宗審查發現,雖然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日益提高,但在具體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往往只注重立案、調查、處罰決定、送達等程序。規范性、合法性,卻忽視了行政處罰決定中載明的處罰內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實的問題。筆者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執行”規定,梳理新舊法律的變化,梳理行政處罰實施的要點,為行政處罰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提供提示。機構因行政處罰執行問題。
文本
一、新舊行政處罰執行法變化對比回顧
本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與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比,新法在“行政處罰的執行”規定上有一些變化。新舊法主要變化對比回顧如下:
二、行政處罰執行要點概述
行政處罰的執行涉及罰款的征收、當事人逾期作出處罰決定時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以及復議、訴訟期間是否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筆者在執法實踐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做法與行政處罰不一致。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罰款征收遵循罰款與繳款分離的原則。現場收集除外,現場收集必須符合法定情況。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與罰款征收機關應當分開。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征收罰款的情形限于以下三種情況:
1、依法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2、非當場征收,難以執行征收;
3.在邊遠、水源、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通過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應當事人要求現場。行政機關當場征收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專用票據,否則當事人可以拒絕繳納罰款。
另外,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收到執法人員移交的罰款后,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否則涉嫌程序違法。執法人員交罰款的期限為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內;水上當場征收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進行。行政機關向指定銀行繳納的期限為兩天內。
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罰款的條件確定要點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需要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行政機關批準,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實踐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確定“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罰款的條件”時,應注意:第一,當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暫緩或者分期罰款的申請。并且申請書應說明經濟困難。理由、明確、具體的暫停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方案,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材料;其次,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報經負責人批準后作出。相應的批準或拒絕決定。經審查認為證據不齊全的,可以責令補充、更正。認為需要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可以由兩名執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提供哪些證明材料。實踐中,一般認為,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村自治組織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戶籍所在地。因病造成經濟困難的,應當提供病歷材料、大額醫療費用單、家庭成員證明或者其他能夠有效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具體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根據是否有權執行,依法自行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目前,行政機關本身可以強制執行的機構主要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其他無權強制執行的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期限要求,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催告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日前履行。當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超出申請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最終將導致行政機關無法要求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不良后果。
追加罰款以及行政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是否應當中止的問題。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注意,追加罰款的本質是罰款的執行。申請的前提是當事人未按期繳納罰款。追加罰款的標準為每日罰款金額的3%。追加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另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計算追加罰款的數額。
行政復議、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特殊情況,經當事人申請,且擔保履行等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當中止執行。有法律規定。
3、行政機關潛在的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的執行遵循當事人自愿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但是,當當事人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當然有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義務。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這一監督職責,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下:
行政問責風險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責令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并承擔敗訴風險。
****發布指導案例第137號,判決結論:劍川縣林業公安局查明裕鑫公司、王守官擅自變更林地事實后,對裕鑫公司、王守官作出不利于裕鑫公司、王守官的判決以劍川縣林業局名義。王守全作出的責令限期恢復并罰款22,266.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但宇鑫公司繳納罰款后的三年多時間里,既沒有督促宇鑫公司、王守全將被破壞的林地恢復原狀,也沒有代為履行,導致宇鑫公司的林地被毀。公司及王守官擅自變更后未恢復原狀,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有相關合法、合理的理由。他們的行為明顯不當,不履行法律職責。行政處罰決定未全部執行的,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繼續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對人限期將變更后的林地恢復原狀。限制。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行政機關逾期未催告當事人的行為違法,責令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結論
行政處罰是保證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有力措施。嚴格、主動、準確、及時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整個行政處罰案件終結的標志。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履行完畢,是直接判斷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標準之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