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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指南針,也是尺子。它為我們制定了行為準則,明確了我們的行為方向。在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您對賭博犯罪的構成要素還有疑問嗎?
網友咨詢: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律師答復: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求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俗習慣。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
三、主體要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營利目的。
律師補充道: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盈利金額超過5000元;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合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參與人數合計二十人以上;
4、組織十名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到境外賭博,收取回扣、介紹費;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聚眾賭博情形。
那些以賭博為目的的商業行為應該受到起訴。
賭博犯罪中用于投注的金錢、物品,換取籌碼的金錢、物品,以及通過賭博贏得的金錢、物品,均屬于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金額來確定賭博資金的數額。
《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加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