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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原因導致刑事自訴案件難以立案并勝訴。
主要原因是自訴人取證保全困難
加大刑事自訴案件法律援助力度
適當擴大公安機關救助范圍
適度降低向法院申請取證的門檻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董凡超見習記者張守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涉案女子被傳出軌”當事人吳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訴案。
今年7月,吳女士在取快遞包裹時被偷拍。很快,一段9秒的“富婆出軌快遞員”視頻在網絡上廣泛流傳。事發后,吳女士遭遇網絡暴力,被公司解雇,產生抑郁癥。造謠者郎某、何某也因誹謗他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9日。在要求施暴者出面道歉無果后,吳女士選擇通過刑事自訴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責任。
此案引起熱議的同時,也讓刑事自訴制度進入了公眾的視野。
刑事自訴制度適用于哪些情形?對當事人的維權有何影響?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如何?近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官、律師和學者,對此事進行深入調查。
展現刑事威懾力量
廣東省廣州市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子琪向記者講述了她代理的一起侮辱誹謗案件。
小扎和小花分手后,小扎多次要求復合未果,于是他立即將小花的私照打印出來,并附上極其侮辱性的文字,并在小花單位門前散發。小花多次警告她,但小扎不肯悔改。小花隨后決定起訴小扎侮辱誹謗。
林子奇接受委托后迅速完成了取證工作,小華則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訴等材料。
小扎得知情況后,懇求小花放棄訴訟,并保證不再糾纏。此后,小花放棄了訴訟,生活恢復平靜。
侵權人在面臨刑事處罰時屈服的情況并不少見。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執行人王某起訴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自訴案件。經調查,李某具有表演能力,但拒絕表演。法院決定依法對李某予以拘留,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強力威懾下,李某立即向王某支付了部分案件費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主動申請撤回自訴,筠連縣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面對網絡侵權和謠言暴力,很多人往往默默承受,不知道如何維權。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措施,同時對法治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動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院司法學院副教授謝舒說。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和已判決犯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了運用刑法打擊‘不服刑’的方式方法。”老賴。”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長段云松表示,從辦案來看,基層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主要分為四類:因民事糾紛造成輕微故意傷害案件:件,未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犯罪的;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因事實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個體超市收銀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收款等貪污案件;侮辱和誹謗案件。
訴訟受理、勝訴困難重重
“本院經審查認為,自訴人榮某對被告人周某提起的刑事自訴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自訴人榮某對被告人周某的起訴。”“孫自訴案由不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適用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對孫某的起訴不予受理。”……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類似的表述比比皆是。
據了解,刑事自訴雖然能夠起到很好的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但也存在此類案件被駁回、不予受理的情況。有些案件即使進入審判程序也很難做出有效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范圍包括:件投訴后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拒絕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謝樹分析,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難、勝訴難的原因有很多。犯罪證據缺乏、起訴時效已過、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等,可能導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其中,自訴人收集、保全證據困難是最重要的原因。
段云松也同意這個觀點。他表示,雖然法律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證據,但實踐中,由于案件數量少、缺乏專門技術人員等原因,很多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主要依靠派對。雖然法律規定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但協助的內容或程序尚未明確。當事人自發收集證據相對困難,特別是在網絡犯罪中。例如,網上有很多謠言。由于互聯網的匿名性,很難知道發帖者是誰,也很難確定點擊量和轉發量。犯罪情節。由于缺乏關鍵證據,導致許多自訴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段云松補充說,由于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殊性,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出庭才能審理案件。對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很難采取強制措施的,也可以采用像民事訴訟、通知送達、缺席判決等方式。如此一來,即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也往往無法做出有效判決。
完善立法強化救濟
小于1%。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該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數量與總體刑事案件相比,九牛一毛。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過于寬泛,與公民有限的自證能力不相適應。同時,法律對刑事自訴案件審查標準的規定相對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房山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員楊振峰認為,這些都是刑事自訴案件較少的原因。
段云松建議,盡快出臺法院、偵查機關自訴案件協助機制的具體操作細則。同時,在立法層面,應將當事人提起自訴程序的權利移至偵查階段,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對案件啟動偵查程序。因為在當前的自訴案件中,當事人并不是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是想追究刑事責任卻苦于有效收集證據的困難。此外,還應明確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能夠通過公證等方式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并及時提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這樣刑事自訴的成功率就會提高。大大改善。
“為了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考慮加強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律援助。只要被害人因經濟原因無法聘請律師,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律師為其提供幫助。”應他的要求提供幫助。”楊振峰認為,由于受害人除了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外,刑事訴訟中的舉證標準相當高,自訴人很難單獨完成。在此情況下,法律援助的及時性和質量就成為自訴權順利運作的重要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公安機關提供的協助僅限于通過信息網絡進行侮辱誹謗行為。下一步,我們可以考慮將其延伸到其他個人起訴犯罪或不涉及信息網絡的犯罪行為。””。謝恕建議適當擴大。在擴大公安機關協助范圍的同時,可以適當降低向人民法院申請取證的門檻。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的證據,只要當事人能夠確實說明理由、提供線索,人民法院就應當盡可能調取。因此,人民法院取證的基本條件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細化。
“一般來說,當事人無法通過刑事自訴維權的,可以通過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維權,比如就民事侵權等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謝舒說道。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