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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那么什么是非法經營罪呢?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嚴重的行為。主觀上,本罪是由北京刑事律師故意構成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主觀上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
買賣營業執照的人不應以此罪論處,而應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要素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市場秩序。為了確保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受到限制,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不僅違反了市場秩序,也違反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
促進和發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在對外貿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在互惠和對等的基礎上向其他締約方和參與者或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如果任何國家或地區在貿易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地區采取相應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
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書,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必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必須真實有效,不允許偽造和變造。與此同時,
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用于特定進出口商的特定進出口貿易,不允許交易。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擾亂了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受到懲罰。
2.客觀要素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嚴重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本罪的主體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
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將不會受到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罪名的確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違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沒有刑事違法性。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從事非法經營而不知道其為非法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如果犯罪情節要求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起點應當是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收入,以及行為人是否進行了非法經營活動,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行政處罰后是否仍不悔改。市場經濟不僅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違法性必須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違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本“國家規章”是指違反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于商品壟斷或者其他限制商品銷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關于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等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許可和批準的規定,因此并不意味著違反一般的經營法律法規。
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本身并不違法。只有在無證經營或超出經營范圍需要行政許可時才能經營,這是刑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
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煙草,則屬于非法經營行為,因為煙草屬于特許經營項目。但是,如果超范圍經營的不是需要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商品,屬于專營或者限制銷售的商品,則不屬于非法經營。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罪不罰”的基本原則,對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認定應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其他違法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
應當以“禁止適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加以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將被隨意擴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向他人提供食品為目的,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市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公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追訴:(1)外埠業務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經營入局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外匯罪:(一)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
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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