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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們連續辦理了三起類似的離婚糾紛案件。具體情況是,婚后夫妻雙方的錢都是自己管理。雖然雙方并沒有建立嚴格的夫妻個人財產制度,但夫妻雙方的錢袋還是掌握在自己手里。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金錢和開支。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配偶A全額支付買房費用,
并以A名義注冊,
對方B有“份額”嗎?
從法律角度來看,答案是相對肯定的。
為什么說是比較確定的呢?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根據婚姻登記標準,婚姻登記后取得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之所以回答“相對”是,是因為另一個考慮因素是,如果男方能夠證明購房款完全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那么該財產也會被認定為婚前財產的轉化。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所以。在證據層面,男方需要承擔證明購房款是其個人財產的責任。當然,婚后如何證明以及如何避免婚前個人財產混亂是此類案件的焦點。
在實踐層面,當事人面臨的問題往往不是如何證明房產的法律性質和購買價款,而是作為非實際購買人,甚至無法掌握具體的登記信息和地點。房產的信息,有時只有很少的信息,比如知道我在哪里買的。
這時我們的律師可以幫助委托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官申請調查令,并拿著調查令去房產所在的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原件,并以此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分割。
當然,當以上步驟都完成之后,
非實際購買人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做什么?
份額是多少?
這是真正的入股階段,也是律師需要展現專業水平的地方。該份額的最終分配將與購房款的法律性質、雙方婚姻存續期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限等因素綜合考慮。購買房屋、實際出資的房屋資本、夫妻共同財產。學位密切相關。
我們將與您共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