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與嫌疑犯見面核實證據。
文中所提到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與會見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區別在于,此時辯護律師已復制或可能已詳細閱讀了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因此,辯護律師不僅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接受其投訴、控告委托等,還應根據《起訴意見書》詳細地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并對相關案卷材料進行核對。
一、詢問犯罪嫌疑人案情。
若辯護律師是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則應詢問犯罪嫌疑人有關案件的下列情況:
(1)嫌疑人的自然狀況;
(2)是否和如何參與處理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說明主要事實和情節,涉及定罪量刑;
(4)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體包括:犯罪意圖的提出,犯罪目的的確定,工具的選擇,人員組織,實施行為,危害后果的形成;
(5)犯罪如何發生,是否有自首情節;
(6)對舉報事項的處理;
(7)如認為無罪,則提出無罪辯護;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有正當程序;
(9)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后,他們的人身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10)沒有提出指控和控訴;
(11)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刑事案件時,一般已在羈押場所羈押數月(有的甚至近一年),并經歷了偵查人員的多次訊問,無論其是否認為自己有罪,其身體上、心理上均已相對適應了羈押環境,其對案情的陳述和辯解已程式化、條理化,但其思維相對固定,自身難以突破。
為了對抗或消除指控的嚴重性,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盡可能擴大會見時談話的深度和廣度,目的是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找到為其辯護的理由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從而發現對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蛛絲馬跡,使有利于或不利于其的事實和情節發展成辯護理由和辯護證據,使不利的事實和情節提前準備,使之解釋為合理和無害。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律師一方面應通過簡短、公開的提問,讓嫌疑人記住盡可能多的信息,同時還應通過指示性的提問,幫助嫌疑人回憶案件的細節,以及其他任何有助于嫌疑人免除或減輕其刑事責任的事項。
簡明扼要、開門見山地問問題是指不對答卷人的內容加以限制,不要求非此即彼的回答,使答卷人憑記憶來描述、解釋或說明事件。
在回答開放式問題時,有些信息可能不會得到,這時,提問者就可以通過提問來獲得這些信息。這一問話方法通常用來探究案件的細節或與案件有關的其他問題。
其中一個問題是“是或不是的問題”,要求答卷人選擇一個準確的答案。
其中一個問題是誘導性的提問,問題的答案已經被強烈的暗示在其中,有時提問的方式甚至是向答問者提供一個建議。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并在會見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會晤記錄應盡可能真實地記錄對話的實際內容。在會見結束后,對會見進行詳細的分析,如上例所示,記錄會見中發現的問題或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細節,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點。
律師當然要注意,會見嫌疑人時所獲得的信息僅僅是嫌疑人的一面之詞,能否得到證實,目前還不能確定;起訴意見書中所確定的犯罪事實能否形成合理懷疑也不能確定。
二、與嫌犯核實證據。
從審查起訴開始,辯護律師就有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這是新《刑事訴訟法》體現“保障人權”原則的最重大進步之一,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顯示出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已從以嫌疑人、被告人為審判對象,轉變為具有完全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
辯護律師向嫌疑人出示當時可以合法取得的證據,包括從人民檢察院復制的卷宗材料,當然也包括由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取得的證據,并詢問嫌疑人證據及其證明的內容是否真實,以及聽取嫌疑人辯解的過程,稱為“證據核實”。此種辯護律師為核實證據而采取的程序,使嫌疑人能夠全面了解所有對其不利或有利的證據,并使其有機會在辯護律師的幫助下,為犯罪指控做好充分的準備和全面的辯護,因此,他說,這一制度是確保嫌疑人訴訟權利得到公正審判的重要體現。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核查,具體方法因證據種類不同而異。對于案件偵查階段嫌疑人本人的供詞或辯解(合稱“預審供詞”),可先將預審供詞主要內容告知嫌疑人,如嫌疑人未提出異議,并承認被控罪行,也可算經核實。
假如嫌犯對審前供詞有異議,則辯護律師應進一步區分是否對證據的內容或取證程序有異議。如對證據內容有異議,辯護律師應將預審供詞直接交給嫌犯查看(或向他宣讀),以確定是否有誤記或漏記,并確定在預審供詞中每頁簽名是否屬實,還應記錄嫌犯對案件事實的重新陳述。如嫌疑人對預審供詞的陳述是在非自愿的情況下被迫的,且供詞內容與事實不符,即嫌疑人對預審供詞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完全不認同,則辯護律師應考慮證據是否為非法取得,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否可啟動。
關于證人證言,也可先將證據的大概內容告訴嫌疑人,如果嫌疑人沒有異議,則即使嫌疑人核實了該證據;如果嫌疑人對該證人的證詞提出不實異議,則也可讓嫌疑人詳細查看該證人的證詞(或向其宣讀);如果嫌疑人最終仍然認為證人所說的不實,則可與嫌疑人進一步協商,以決定是否要求該證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證。
如是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則應將其出示給嫌疑人以證實其本身是否真實,并向嫌疑人確認提取證據時所附的各種清單和簽名是否真實;如是嫌疑人對這些證據所作的辯解,則應將其詳細記錄。對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應當將筆錄的具體內容告知嫌犯,讓嫌犯看一看,必要時向嫌犯解釋,使其了解筆錄的內容及證明的問題;對嫌犯就這些證據所作的辯解,應當詳細記錄。
上海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對嫌疑人進行證據核實后,辯護律師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案件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對嫌疑人無異議的證據就可以漏掉,對嫌疑人有異議且對案件最后定性或量刑起關鍵作用的證據就可以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就可以發現并形成為嫌疑人辯護的線索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