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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系統。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障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工作,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系統。
丟失武器裝備罪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的正常性能。接下來,嘉定區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構成丟失武器、技術、設備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通常它主要包括冷兵器、火器、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等裝甲戰斗車輛、戰斗飛行、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技術武器、化學理論武器和核武器;通信網絡指揮設備、偵察探測設備、軍事測繪設備、氣象服務保障教學設備、雷達、電子對抗設備、信息分析處理設施設備、軍用電子商務計算機、野戰工程施工機械、渡河設備、偽裝設備、三防設備、輔助選擇飛機、服務船舶、軍用車輛等。
2.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丟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其他嚴重行為。損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和運輸過程中,由于疏忽或過于輕信而造成的武器裝備損失。
丟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為人依法擁有或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和可修復的武器裝備。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并丟失的,可以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
未及時報告是指未按軍隊有關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如實向上級報告武器裝備情況,或因其謊報行為使上級領導誤認為武器裝備沒有丟失,從而失去追查查找的機會。如果武器裝備丟失被及時報告并且沒有其他嚴重情況,
不構成犯罪。雖然案件被及時報告,但其他嚴重案件也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即損失發生后,不僅不如實報告,還指使他人欺騙、隱瞞真相。
威脅他人不得向上級報告真實情況;以卑劣手段編造虛假信息欺騙組織或陷害他人;武器裝備丟失嚴重影響部隊戰備、戰斗、訓練任務的完成;武器裝備的流失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隱患。
“其他情節嚴重”是指丟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利用,造成惡劣影響的;丟失的武器裝備因不及時報告或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而流散于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丟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
或者因軍事機密丟失、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教育的主體,即軍人。
4.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這種過錯針對的是武器裝備丟失的后果,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武器裝備的丟失,而不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可以避免輕信。但是對于不及時報告的行為,
演員經常故意這樣做。
罪與非罪的界限,一個人丟失武器裝備后是否應當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是否存在“未及時報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中只有一個可以構成丟失武器裝備罪。
否則,應按違紀處理。本罪與丟失槍支罪存在競合關系。本法對這兩個罪名的規定是部分重疊的,即丟失槍支的行為包括丟失武器裝備的部分行為。當士兵丟失槍支時,特別法首先適用于普通法,
特別規定首先適用于總則的原則,并適用違反軍事職責罪的相關規定來懲罰丟失武器裝備罪。以上是嘉定區刑事律師講解的丟失武器、技術、設備罪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還請嘉定區的刑事律師給你一對一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