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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我國刑法涵蓋單位犯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對單位犯罪實行雙軌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刑法》第三十條:單位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單位犯罪中個人犯罪的訴訟時效期限是按照單位責任人中最長的起訴時效期限確定的,比較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因為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與單位相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單位責任人員所受的刑罰最重最能體現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2.單位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通常屬于單位所有,即犯罪所產生的違法所得使單位或者單位大部分職工受益;而在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大部分歸自然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的利益,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應該作為單位犯罪來處理。因此,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者承認的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關于延長單位起訴時效的問題
單位負責人已向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應當區分情況分別處理。向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人民法院偵查或者受理案件后,本單位負責人逃避偵查、逃避審判的行為,依據單位的意志。逃避調查、審判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都不愿意限制追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單位負責人基于個人意愿和單位逃避偵查、審判的無逃避、審判意圖的,單位負責人應當逃避調查、審判。偵查、審判單位的負責人不喜歡追訴期限的限制,但仍應受到追訴期限的限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主體自愿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單行或者單行規定明確。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機構體現的。提醒一下,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要看該犯罪行為是否是單位負責人決定的。否則,不能形成單位的犯罪故意。但是,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負責人的決定就可以視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個需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