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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勞動仲裁有關的事項,程序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仲裁不得超過訴訟時效期限。但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情況怎么辦?如果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怎么辦?
1、超過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勞動爭議解決期限的計算。具體內容是:
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
(2)期間以日、月、年計算。
(3)期間的開始日期包含在期間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法定節假日是指1949年政務院規定的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4)該期間不包括途中時間。仲裁文件在有效期內郵寄的,不視為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時,仲裁時效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為由主張請求尚未屆滿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限的適用
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勞動者的請求是否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基于各自的利益,勞動者和雇主對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筆者在勞動爭議實踐中發現,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對該條款的適用范圍也存在一定差異。在現行“一調、一仲裁、兩審判”勞動爭議處理模式中,“審判”和“審判”兩個機構應當保持法律理解和適用的協調。只有這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護,更有利于勞動爭議的有效解決。
3、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的,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該理由提出之日起計算。中止時效期間消除的,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第一項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既然法律明確規定勞動仲裁期限為一年,那么如果錯過了仲裁時效,勞動者是否就無法爭取自己的權利呢?很明顯不是。錯過仲裁時效,僅僅意味著勞動者失去了“勝訴權”,無法通過仲裁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他們仍然擁有“獲勝的權利”。——即使法定仲裁時效已過,勞動者仍可以就勞動爭議提出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工權利的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
在勞動仲裁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把握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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