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離婚時,財產能否轉移給另一方以避免連帶債務責任?
答:不可以。惡意逃債可能會被判入獄!
1、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解釋[2018]2號]。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追認或者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生活必需以個人名義所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夫妻雙方使用的。例外情況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基于配偶雙方的共同意圖。
2.案例
案例一:
錢是某公司的老板,生意蒸蒸日上。他想繼續擴大業務,但手頭缺20萬元,就向張某借了20萬,并開出了借條。然而,由于經營問題,公司破產,貸款無法償還。為了保證正常的生活,何謙和妻子宋某同意離婚,并將市值110萬的財產轉讓給宋某。貸款期限到期后,張某要求錢某用房子還債,錢某卻表示自己和妻子已經離婚,房子歸妻子所有。畢竟,他的妻子宋說她和錢已經離婚了,他不需要承擔債務。于是,張某將錢某、宋某告上法庭。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的,夫妻雙方不得向第三人知悉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債務丈夫或妻子擁有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財產分割問題解決后,債權人仍然有權對男性和女性共同債務主張權利。”
結合本案,錢某、宋某雖已協議離婚,但20萬元貸款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借款,且錢某、宋某均無任何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特殊利益。丈夫和妻子的。一致認為,該債務不能證明是一個人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該房屋已經屬于宋某所有,他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房屋以償還貸款。
案例2:
王某因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法院判令賠償趙某13萬元。然而,盡管王某有能力賠償,但他始終沒有履行判決。他還辦理了離婚,并將所有債務轉移給自己,并將所有財產分配給家人。會員姓名,使判決和裁定無法執行。
法院認為:王某為了達到不賠償或少賠償的目的,通過假離婚將全部債務留給自己,所有財產歸其配偶所有。其逃避執行的主觀意圖明顯,有執行能力卻拒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絕依法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3、關于離婚后夫妻共同責任問題,《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說明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財產分割的權利。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對連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依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債權人可以隨意要求丈夫或妻子或配偶雙方償還債務。至于夫妻之間的還款比例問題,只是夫妻內部分配的問題,債權人不需要關注。
因此,離婚不能逃避共同債務。
4、對于離婚后逃避債務的,債權人為了保護其權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只要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與離婚夫妻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兩人的財產協議無效,由離婚夫妻共同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2.申請保全債務人和債務人前配偶的財產。財產保全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訴訟中需要財產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對于債務人、債務人前配偶等人共有的財產,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之后,債權人可以代表其提起遺產和解訴訟。
夫妻借款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償還貸款時必須共同清償債務。即使離婚后,任何一方仍負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狀況,防止債務人或其配偶惡意轉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