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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罪是古今中外比較常見的刑事犯罪。我國自古以來就用法律來控制火災。商代法律開始規定用刑罰來治理火災。我國刑法將放火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所謂“放火罪”,是指行為人利用各種易燃物品點燃目標物體,或者利用已有的火災隱患,能夠引發火災,造成公私財產燃燒,引發火災的行為。
另一種與放火罪十分相似的犯罪是放火罪。放火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具體表現為因行為人的疏忽而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與放火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其次,放火罪必須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放火罪并不以法定條件要求發生上述嚴重后果。只要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成立放火罪。第三,兩種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放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火災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此外,縱火罪可分為既遂縱火罪和未遂縱火罪。放火罪屬于過失犯罪,需要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文/來源:庭麗芳刑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