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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光明日報》曾報道過一起“繼承糾紛”案件:92歲的王奶奶去世后,因未婚,唯一的親生兄弟也去世,財產無人繼承。王奶奶雖然一直由侄子照顧,但當時侄子沒有繼承權,所以財產屬于國家。
新規定實施后,侄子要求單獨繼承財產,但遭到侄女的反對。她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于是訴諸法庭。對此,很多人都不認可你侄女的做法。你怎么認為?
此消息一出,眾人紛紛表示疑惑。王奶奶既然沒有親人,為什么生前就不能留下遺囑呢?只要她提到將財產繼承給她的侄子,就不需要法院判決。雖然王奶奶一直都是由侄子照顧,但無論當時的規定還是現在的新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侄子和侄女都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歸根結底,這是由于對法規變化缺乏了解。如果老人能寫一份遺產贍養協議或遺囑,就不會出現繼承糾紛,更不會出現侄子侄女在法庭上互相爭吵的情況。事實上,我國大多數家庭70%的財富都在房子上。加之人口老齡化比例不斷增加,預計未來五年每年將新增數千萬老年人。于是,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也成為了一個問題。出現了一些問題。
也許很多90后不明白,因為自己是獨生子女,所以不存在遺傳問題。然而,不少80后家庭至少有兩個孩子,多則三個甚至四個孩子。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因為現在的房產價值大多都在百萬以上,尤其是在熱門城市。因此,在繼承房產時,往往出現問題的概率是最高的。那么,如何解決繼承問題呢?說到這里,就不得不提到民法典。
第一點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首先,父母自愿將財產繼承給子女以外的人,并立遺囑。李阿姨就遇到了這種情況。她的孩子們常年在國外,不理她,但她的侄子卻一直照顧她。有人可能會懷疑,侄子選擇照顧李阿姨是否是因為房產的緣故。要說這純粹是“小人之心”。近十年來,李阿姨一直由侄子照顧。最后,李阿姨還立了遺囑,將財產繼承給了她的侄子,所以她的孩子們不能再繼承了。
其次,在父母家里設立了“居住權”。顧名思義,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不屬于繼承范圍。比如,張叔叔的起居都是由保姆王女士照顧。同時,張叔生前對自己名下的房產設立了居住權,因此其子女不能繼承該房產。其實解決辦法就是等到王女士去世,居住權就會消失。更重要的是,只有王女士才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其他人不能轉租或出售。
第二點,女性與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不可否認,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地方仍然存在著“重男輕女”的觀念,在傳承方面也是如此。新條例中特別提到了男女繼承權平等。雖然很多家長不以為然,因為女兒出嫁就像“潑水”,但隨著規定的實施,這也是保障女性繼承權的一步。關鍵的一步。
第三點是取消“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
此前,傳統的立遺囑方式有五種:自寫、代寫、錄音、公證和口頭。其中,公證方式的級別最高。簡單地說,即使通過這五種方式設立遺囑,遺囑公證也是最有效的。新規定中,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同時增加了兩種新的立遺囑方式,即打印和記錄。這也意味著,當立有多個遺囑時,以最近的遺囑為準。
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客觀性,在立遺囑時增加了兩個附加條件:一是立遺囑時至少需要兩人在場,二是需要寫清楚日期。和簽名。
其實,孩子繼承父母財產時,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哪種方式更合適?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方式,即贈與、出售和繼承。你更傾向哪個?在此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這三種方式的成本對吧?為了說明方便,我們以房屋總價150萬為例。
1.選擇交易方式。
契稅150*1.5%=元
個人稅150*1%=元
增值稅150*5.6%=元(房產證五年以上則無需繳納)
2.選擇捐贈方式。
契稅150*3%=3萬元
公證稅150*1%=元
個人稅150*20%=30萬元(僅后來出售的房屋需要繳納個人稅)
另外,選擇繼承方式的成本較低,而且無需繳納契稅。只需要公證費和制作成本,即可控制在1萬元以內。也就是說,如果后來沒有出售,除了繼承之外,贈送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契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土地、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這包括通過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無需繳納契稅。
來源: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