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常常會擔心辨認的時間:辨認晚了,身體就已經恢復正常了;辨認晚了,身體已經恢復正常了;辨認晚了,身體已經恢復正常了;辨認晚了,身體已經恢復正常了;辨認晚了,身體已經恢復正常了。但如果時間太早,則不符合鑒定條件。其實,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因為任何傷害的發展和結局都有一個過程。為了提高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法醫臨床法醫鑒定常根據不同情況采用即時鑒定和延遲鑒定。
1.即時識別
一般來說,凡是危及生命的傷害、肢體、器官喪失性傷害,都應以受傷時的原發傷為依據,明確診斷后才能進行法醫鑒定。例如失血性休克,雖然經搶救后恢復正常,但受傷時仍應評估為嚴重并發癥休克。
2.延遲識別
對于毀容、肢體功能障礙或疑難復雜損傷,應根據臨床治療后傷情穩定后的后果和轉歸進行法醫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