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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情侶在雙方分手之后因為經濟原因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回?
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等難免有一些經濟往來,轉賬就是比較常見的方式。
本文上海律師就從轉賬行為法律性質的認定角度,對請求返還戀愛期間轉賬能否得到支持進行法律分析。
請求返還首先要明確轉賬的性質是什么,也就是對簿公堂的時候定性的案由是什么。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關系上有可能認定為借貸,也可能是贈與,或者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
一、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除了應當有如轉賬等的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
因此,原告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贈與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并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在贈與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后則不得撤銷。
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于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
但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各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
比如,有的法院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以酌定的金額標準劃分,小于該金額的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而大于該金額的則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后,因為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解除贈與,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也有法院酌定返還一定金額的轉賬,其他的視為無條件贈與。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當不當得利是基于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等)而發生的給付行為,也被稱為給付不當得利。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此情況下,部分法院認為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為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