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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危害結果既遂的危險狀態。那么上海縱火是危險犯罪嗎?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險犯,即只要存在故意燃燒物體并引起火災的行為,足以造成危險后果,但該行為不一定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放火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予立案偵查,故意放火引起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災的,應予立案。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民房等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和“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本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