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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個正在取保候審的當事人的電話,說公安機關要他去。問清楚他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也沒有犯下新的罪行,這樣作為辯護人就不會很緊張。那么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可以傳喚取保候審的人呢?
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案件撤銷。公安機關將依法繼續對取保候審人進行調查。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公安機關將傳喚訊問。
2.取保候審人員無正當理由離開所居住的縣、市,或者無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縣、市但又未能取得批準取保候審,或者有其他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改變執行措施。
3、保證人不愿繼續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責令取保候審人提供新的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4、取保候審人在此期間故意再次犯罪的,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將變更強制措施。
五、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將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消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