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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妻子是自由戀愛關系。在他們相處的過程中,他并沒有發現妻子有什么異常。然而結婚一年后,妻子的行為越來越反常,被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癥。
妻子精神狀態時起時落,無法正常工作。小李痛苦極了。他還不到30歲。他難道要和這樣一個無法正常交流的精神病人生活一輩子嗎?經過一番內心掙扎,小張想到了離婚。
但是,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前提起離婚訴訟嗎?小李也有這種困惑,因為在他的法律意識中,精神病人都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處置自己的權益。
小李的理解其實是錯誤的。如果配偶一方是精神病人,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三、結婚前隱瞞精神疾病,經治療不能治愈的,或者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在婚前與其結婚的,或者本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結婚后,長期無法治愈的,可以判決離婚。
因此,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不僅可以提起訴訟,而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離婚。這種情況是“治療未愈”或“長期治療未愈”。當然,由于立法等原因,該《意見》現已廢止,但《意見》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因此,小李可以以妻子患有精神病為由提出離婚。當然,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考慮到精神病人的生命和權利。對于結婚多年、有孩子的人,法院會解釋,夫妻有相互贍養的義務,最好不要分開。對于結婚時間較短,或者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在安排好患者的醫療、生活、監護等問題后,可以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