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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完全客觀地適用證明標準而不考慮裁判者的主觀思考不僅不可取,而且非常危險。因此,引入“排除合理懷疑”實際上是對“證據確實、充分”的主觀解釋和要求。
有助于彌補傳統證明標準抽象化、客觀化的缺陷,從客觀和主觀兩個維度實現刑事證明標準的規范化。上海刑辯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要合理懷疑中國企業刑事司法中的排除,主要需要澄清以下幾個方面:
“排除合理懷疑”的具體含義
雖然很難下定論,但我們仍然可以從整體上把握“排除合理懷疑”的核心精神。立法機關指出,“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沒有合理的、有充分根據的懷疑,事實上已經達到一定程度。”
我國傳統證據理論一般從邏輯的角度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解釋為“唯一性”和“排他性”。
“排除合理懷疑”的實質還要求事實法官確信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并由被告人實施;對案件事實的存在沒有合理懷疑,這意味著無法基于案件證據得出其他結論,因此可以形成定罪。
對“合理懷疑”的理解既不能太嚴格,也不能太寬泛。“合理懷疑”首先應在對全案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和推理的基礎上產生,其依據是具體的證據事實,具有實質性。
同時,必須是符合經驗和邏輯的合理懷疑,而不是毫無根據的主觀猜測。
其次,“合理懷疑”應足以有效動搖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中的矛盾和疑點屬于正常現象,不一定影響定案。
只有那些能夠動搖基本事實的懷疑才是定罪證明標準所指的“合理懷疑”。
但有時僅排除重大和實質性疑點是不夠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把握。因此,“排除合理懷疑”可以概括為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
事實法官對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事實不再有任何懷疑,該事實有證據支持并符合經驗和邏輯規則,并產生了被告人認為其構成犯罪的內心確信。
(B)“排除合理懷疑”和“真實、充分的證據”的一致性。
在設定定罪證明標準時,立法者需要考慮如何傳達有罪判決必須達到最高的確定性的信息,同時,定罪判決應易于被社會理解和接受。
美國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在準確的科學和實踐觀察領域之外,沒有絕對的確定性。
“排除合理懷疑”并非絕對認定,但也要求證明有罪必須達到認識范圍內的最高標準,實質上要求證明有罪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最高標準。
在訴訟知識相對性的現實中,“證據確實、充分”或“唯一性”“確定性”并不意味著證明標準的實質性提高。
“證據充分”或“排他性”的絕對確定性和“排除合理懷疑”的非絕對確定性在法律規范中沒有實質性意義。
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在神判和法定證據之后,證明標準不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因為人們不可能消除基于同一證明標準的證據或事實判斷中的意見分歧。
因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本質上只是對人的主觀確信程度的要求,難以發揮標準應有的作用。——解決在判斷證據和案件事實時意見不一致的情況。
因此,作為主觀信念的要求,標準之間沒有區別。
上海刑辯律師提醒大家,認為我國證明標準更嚴格的傳統觀點沒有理性證據依據,因為在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無法形成有罪的內心定罪或者排除對指控的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