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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3年6月1日,焦某加入某公司。
2016年8月5日,公司通知焦某“自2015年9月至今,你有以下情形:1、你累計四次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且未提交文件”病假期間準時。”未按時提交請假申請和住院病假證明材料或經多次提醒未與直線經理溝通,因此受到四次“嚴重警告”;2、2016年7月27日醫院開具您的病假單已過期,尚未提交醫院病假單。根據第《勞動合同法》號規定,公司決定于2016年8月5日依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焦某認為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
經查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焦某未按時提交病假單為由,解除了與焦某的勞動合同,且在公司多次催告、警告的情況下仍未按時提交病假單。公司,這是嚴重違反紀律的行為。
對此,焦先生表示,他認為進入就醫期后無需重復提交病假單。盡管焦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通過公司OA系統申請病假,但無論員工手冊是否做出了相應規定,員工若請病假,必須實際請病假。請假并及時將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單提交給用人單位。這是員工應該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然而,盡管公司多次向焦某發出警告信,要求其按時提交病假單,但焦某仍未能及時向公司提交病假單,且病假單期限不連續。嚴重違背了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關于勞動紀律,公司認定焦某嚴重違紀,并以此為理由與焦某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理,不需要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休息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職工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患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焦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通過公司OA系統申請病假,但未及時向公司提交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單。該公司多次向焦先生發出警告。盡管信中要求他按時提交病假單,但焦仍未能及時向公司提交病假單。焦某的上述行為應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焦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理有據,不應當向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再審法院認為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休息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焦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通過公司OA系統申請病假,但未及時向公司提交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單。該公司多次向焦先生發出警告。盡管信中要求他按時提交病假單,但焦先生仍然沒有及時提交,并且多次缺少醫院開具的病假單。按照常理,員工如果請病假,應及時將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單交給用人單位。無論員工手冊是否有相應規定,這都是員工應該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焦某的上述行為應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原判決不予支持焦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并無不當。
案號:滬民申3038號、滬民中8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