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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律師網
簡介:佳木斯市一名10歲女孩在家中玩火,導致床上用品和沙發著火。由于火勢過大,一家四口全部被燒傷。目前患者正在哈爾濱市第五醫院燒傷二病房接受治療。
付先生和他的妻子住在佳木斯附近,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11日上午,女兒獨自在臥室玩耍。當她看到臥室里有打火機時,她拿起打火機點燃了幾次。
由于火勢太大,引燃了旁邊的被褥。付老師的女兒看到被褥著火,驚慌失措。她親自試圖撲滅大火,但火勢卻越來越大。
付老師聽到女兒的哭聲,跑進臥室。當他看到被褥著火時,他趕緊把被褥從臥室里拉了出來。但在拖拽過程中,沙發墊被點燃。付老師剛剛把燃燒的被褥拖到衛生間,客廳的沙發也著火了。這時,付老師夫婦慌了,趕緊回屋抱孩子。
由于火勢蔓延速度太快,當兩人抱起孩子時,火勢已經蔓延到整個臥室,兩人抱著孩子沖出了火場。付老師、他的妻子和兩個孩子都被不同程度地燒傷。
由于付老師及其家人的傷勢比較嚴重,當地醫院建議盡快將他們轉至專業醫院救治。付老師和家人被送往哈爾濱市第五醫院燒傷二病房救治。
主治醫生牟斌為付先生及其家人進行了檢查。付先生燒傷二度、三度,面積12%;他的妻子有2度燒傷,面積達20%,并伴有呼吸道吸入性損傷。他5歲的兒子被燒傷深度2度、面積7%。女兒燒傷程度較輕,無需住院治療。另外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2019年我國火災犯罪如何認定?
1、對象要求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該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主要公共和私人財產。由于火災的燃燒必須依附于財產,不燃燒財產,火災就很難危及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因此,僅僅危及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和健康的情況很少見。
2、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并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首先,肇事者必須采取行動引起火災。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火災,比如吸煙、取暖、做飯時不小心用火等。做飯時不顧明火,違反防火規定安裝爐灶、煙囪,在林中焚燒廢棄物,或者不注意防火而搭柴做飯、取暖,導致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放火罪。
如果您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自離職;或者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定作業或者強迫他人違章作業并引起火災的,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行為人的放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放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單純的火災行為不會造成有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不嚴重的,不構成放火罪,而是一般放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火災行為造成的,即與火災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3.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從事一定業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時,因疏忽引起火災的,不構成火災罪。
4、主觀因素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能是由于疏忽,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火災,但他沒有預見到,導致了火災;也可能是由于過度自信,即演員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火災。引發火災,因為你相信火災是可以避免的,結果就是火災。這里的避免疏忽和輕信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險后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引起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
在實踐中,存在肇事者故意實施導致火災的行為的情況,例如明知特定區域禁止吸煙但不繼續這樣做。然而,他們既沒有預料到火災的危害后果,也沒有允許火災發生。此類案件應列為火災犯罪。行為人對火災發生的主觀過失是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如果發現火災是由于雷擊、地震等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刑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