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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財產繼承新規定:
(1)繼承必須在死者去世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就不會產生繼承關系。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已立下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會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還活著,他們的孩子就不能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如果愿意的話,可以將自己的財產捐獻給孩子,但這種行為稱為生前贈與,而不是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合法財產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利。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合伙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而無需分割。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于死者個人的部分成為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繼承,不能繼承。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動產。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有遺留支持,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