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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如下:
首先,目標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此次處罰是針對違反《刑法》并構成犯罪的行為。同一性質的行為,輕重程度不同,后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其次,處罰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等;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刑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刑法修正案》。雖然兩者都需要法律依據,但依據要求的嚴格程度不同。例如,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出于地方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某些行為的行政處罰。但對于某種沒有規定的《刑法》行為,是不可能規定處罰的。
第三,實施處罰的機構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非行政機關。其實施主體比處罰范圍廣泛得多。處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法機構。例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移送監獄,刑期較短或剩余一年以下的短刑移送看守所,管制措施移送地方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移交給看守所。法院也可以判處罰款等一些處罰。
第四,處罰種類多樣。處罰包括主處罰和附加處罰。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除了適用于外國犯罪的驅逐出境之外,其他處罰還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同樣針對的是人,只有一種,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從嚴厲程度來說是刑事處罰無法比擬的。
第五,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領域,行為人是否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主動追求行為后果,是否允許后果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后果而未預見到,或者是否已經預見到后果的發生。預見到后果,但相信他可以避免這些后果。這種心理狀態對于犯罪與非犯罪的判定,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判定具有決定性意義。
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是否主觀故意或過失對于違法行為的認定并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擴展信息: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特點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和組織作為行政主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為了懲罰違法行為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刑事處罰是對違反刑法規定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驅逐出境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