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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取保候審及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起訴和審理的案件,不得繼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和司法機關應抓住有限的時間做好工作。
為了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任務。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此外,如果在調查過程中收集到證明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新證據,
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應當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活動區域是一項嚴厲的強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放松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取證。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該條規定: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因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措施:
1.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法律規定的期限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自覺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屆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立即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檢察院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檢察長決定。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擔保人的,
還應通知擔保人取消擔保義務。取保候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和通知,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擔保人。
三、取保候審的特點
與國外的取保候審制度相比,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確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逃避調查和審判并隨叫隨到的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不僅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拘留,還可以使他們照顧家人或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也可以讓他們感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關心,還可以減少國家對服刑人員生活和管理的開支,從而減輕監管場所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