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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不回避偵查的10種不起訴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限制起訴。時期。這在司法實踐中也稱為無限期起訴期限。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逃避偵查、審判,但司法機關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種原因沒有繼續采取偵查、起訴措施,致使司法機關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種原因沒有繼續采取偵查、起訴措施,超過起訴期限的,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存在立案后較長時間未辦理的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情況。
筆者通過Alpha數據庫檢索“不起訴決定書”,然后使用關鍵詞“未逃避調查”或“未逃避調查”進行全文檢索。共檢索到146份文件。經過人工閱讀和篩選,重復案件和起訴被刪除。由于案件未在訴訟時效期間立案等情況,最終取得有效文件114份。
通過對114份有效文書的統計分析,檢察院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尚未立案偵查時,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具體情況逃避調查的情況總結如下。
第一類:偵查機關立案后未采取強制措施
情形一:偵查機關立案后未開展實際偵查活動
典型案例:鄂紅檢察院刑事不起訴一號[2020]34號案件: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3年2月8日,一群年輕人闖入受害人王某某家中,砸毀家中電視機、電器、門窗等物品。物品損壞價值估計為25,491元。2013年3月4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范某為該案犯罪嫌疑人。2020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審查查明,公安機關于2013年3月4日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范佳立案后,未及時調查取證,也未及時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繁嘉也沒有逃避調查,且時間已超過五年訴訟時效。
最終,檢察院決定對范A不起訴。
情形二:偵查機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到達,但未采取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武警南市檢察局案9號,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因林地權屬糾紛,犯罪嫌疑人朱某等5人分別于2011年7月12日、8月14日將被害人潘某在林地種植的桉樹樹苗砍伐毀壞,并拆除了林地。警衛室。據估算,兩次被毀的樹苗價值元,護林室價值8530元。
武鳴縣公安局于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17日立案偵查后,對受害人和證人進行了約談、現場勘查、價格鑒定等工作,但沒有訊問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強制措施。未起訴人朱B、朱B、朱A、朱鼎、朱武自案發時起至2017年未逃避偵查,也未再有犯罪行為。2020年2月20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朱乙、朱乙、朱甲、朱丁、朱武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適用的最高法定量刑范圍是三年監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后,犯罪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再追訴。
情形三:偵查機關立案后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沒有逮捕、通緝。
典型案例:金融檢察院不起訴7號案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1998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與受害人秦某因車輛維修問題發生爭執,最終引發肢體沖突。沖突中,李某持槍砍傷了被害人覃某的左頸、左后耳、左上臂。經鑒定,左頸部損傷構成輕傷。
2007年10月26日,金秀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未起訴人李某甲立案偵查。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20年4月8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發現,立案偵查后,李某并未被列入通緝名單。李某于2000年開始在廣東省珠海市環衛站工作,直至2019年5月被傳喚。他使用真實身份在機場工作。2016年,他被列為縣建檔立卡貧困戶。案件立案移送審查起訴12年間,李某長期外出務工,但其行為不具有主觀逃避偵查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落實逃避偵查的事實。
最終,檢察院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場景四:偵查機關立案,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準逮捕后,偵查機關未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翁檢控訴刑偵第37號案何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
2001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被害人徐某甲等多人一起吃晚飯。后因瑣事,何甲伙同何乙、何乙、宋某對被害人徐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徐某傷勢較重,構成三級傷殘。公安機關立案,2007年1月檢察院批準逮捕何某。
然而,何某甲始終沒有被繩之以法。宋某某事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8月,何某接到公安機關催促其在家自首的通知書,同年9月20日被歸案。2019年11月18日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發現,2001年案發后,何某曾到東莞、廣州、肇慶等地外出打工。這期間,何某佳只知道徐某某是被他們四人打傷的,而且各自的家人也拿錢給徐某某治病。他并不知道徐某某傷勢嚴重,導致嚴重殘疾。因此,他每年春節前都會回家過年,或者清明節前去掃墓。
2007年9月,何某回家登記結婚,隨后生育了幾個孩子。2008年元旦至2011年,他在肇慶市開設酒店并經營餐飲。2011年3月、4月回國后,繼續在家經營餐館大排檔,直至2019年9月20日被捕。
其間,何某甲于2006年6月21日、2008年12月26日兩次到周皮派出所辦理身份證事宜,并不知道他、宋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丁已被立案。因造成嚴重傷害,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他也不知道自己于2007年1月經本院批準逮捕,并對宋某某判刑。
2019年8月,何某佳接到公安機關催促其在家自首的通知后,并未因此潛逃。由于妻子即將臨盆,他決定等到妻子臨產后再投案自首。結果,何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在家中被捕。
到案后,何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家屬了解受害人現況后,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達成經濟賠償刑事和解協議,自愿賠償被害人15.8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最終,檢察院認為,何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公安機關立案后,在未逃避偵查的情況下,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抓捕何某甲。結果,距離案發已經過去了近18年,距離他到案子最長的時間也過去了10年。起訴期限為五年。
最終決定不起訴何某甲。
第二類:偵查機關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但未繼續起訴。
情況五: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不再繼續偵查起訴。
典型案例:粵安檢察院一廳起訴Z15、16號,劉某某、蔣某某涉嫌開設賭場
劉某某和蔣某某是夫妻,他們以開游戲廳為生。2012年2月以來,二人通過“釣魚機”、“龍機”等方式組織人員進行不法活動,非法獲利15萬元。2013年12月4日,數人在劉某某、蔣某某開設的游戲廳發生性行為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2014年1月2日,劉某、江某返還違法所得共計15萬元。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于2014年1月2日對劉某、江某刑事拘留,同日將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2014年6月30日解除監視居住。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審查認為,2013年12月4日,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未起訴人劉某、江某立案偵查,2014年6月30日解除監視居住,案件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沒有繼續采取偵查、起訴措施收集或者調取新的證據。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予追究。起訴期限的限制。
而且,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無限期追訴期限,僅適用于犯罪分子“逃避偵查、逃避審判”的情況;犯罪分子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但司法機關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種原因不繼續偵查或者起訴措施,導致追訴期限屆滿的,本規定條不適用。
情況六:取保候審期滿后,偵查機關未解除強制措施,未繼續偵查起訴。
典型案例:吉林省檢察刑部遂[2020]42號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08年11月18日13時40分左右,陳某某駕駛的汽車與楊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楊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陳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該案發生于2008年11月18日。2008年12月17日,臨漳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陳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捕拘留,取保候審,2020年7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臨漳縣公安局十年未改變強制措施,未繼續偵查。陳某某不存在逃避調查的情況。該案已超過起訴期限,決定不起訴。
情形七:取保候審期滿后,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隨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但偵查機關未能及時補充偵查。
典型案例:南京市檢察院刑部遂[2019]13號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3年11月21日21時許,未起訴者李某某醉酒駕車回家。當他到達白馬洞大橋路段時,車輛離開高速公路,停在河堤上。現已被南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6mg/100ml。
該案于2013年11月25日由南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南漳縣公安局決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漳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4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首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23日重新作出補充偵查報告。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本案證據能夠證明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起訴已有五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五年內沒有逃避偵查。本案的刑罰為拘役,最高刑期為六個月。五年后,不應再提出起訴。
第三類: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偵查機關作出其他處理決定,不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八:立案后偵查機關作出駁回決定
典型案例:泰代檢察院刑部立[2021]19號周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2004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為發泄情緒,伙同劉某某、王某某多次闖入泰安市岱岳區某辦公樓內的一家公司,毀壞該公司辦公樓內的物品。辦公室。經查明,物品損失共計5249元。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區分局依法立案偵查。2005年3月25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區分局因情節明顯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決定撤案。2019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重新立案,同年10月17日對周某實施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20年9月8日,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劉某沒有逃避偵查,2004年11月5日后沒有再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周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決定不起訴周某。
情形九:經偵查機關審查后,案件移送民事糾紛調解結案。
典型案例:全國人民檢察院刑一偵字〔2020〕29號,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2005年6月10日,因瑣事糾紛,鐘某某糾集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文某某甲等人對陳某丁、陳某兵、陳某五進行毆打。2005年10月,法醫鑒定陳兵傷勢為輕傷甲級,陳丁傷勢為輕傷乙級,陳鄂傷勢為輕傷甲級。
2005年11月,在全南縣公安局調解下,被害人陳武、陳兵、陳丁、鐘某達成調解協議,鐘某支付被害人全部醫療費,并賠償陳某。E的費用為2萬元,陳兵的費用為5000元,陳丁的費用為5000元。三名受害人表示,不會追究鐘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2005年全南縣公安局辦案時,將其列為故意傷害案。查清案件事實后,未立案,也不追究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已通過民事糾紛調解解決。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同年9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2005年6月,黃某跟隨鐘某打傷陳武、陳兵、陳鼎等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然而,2020年5月,公安機關27日才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無論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均已過了起訴時效。
而且,黃某某案發后一直在家中,并沒有逃避調查。鐘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并獲得理解。據此,公安機關通過民事糾紛調解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于延長起訴時效的規定不適用。規定。
第四類:偵查機關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以其他罪提起公訴,但司法機關在審理其他罪時不予處理。
情形10:在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他已立案的犯罪事實,但司法機關不予處理。
典型案例:紀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1999年8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紀某在雙陽區夜夜城與趙某發生沖突并被毆打后,串通李某、王某、袁某等12人幫助其打架。一群人拿著步槍和鎬柄來到了黑夜城的城門前。由于趙某不在,他們將在永夜門前大排檔吃飯的盧某等人誤認為是趙某的同伙,將盧某打傷。
經法醫鑒定,受害人盧某某頭部重傷。受害人盧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報案,公安機關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偵查。
季某某作案后,于2000年4月14日逃往遼寧省沉陽市,2000年4月16日在遼寧省沉陽市沉河區實施搶劫,次日被抓獲。未起訴人吉某某在遼寧省沉陽市沉河區上原派出所審訊時,吉某某兩次供認不諱,并曾寫過一份自寫材料,承認了自己在吉林省砍傷他人的事實。然而,2001年3月8日,遼寧省沉陽市沉河區人民法院僅以搶劫罪判處季某有期徒刑14年。
但司法機關在辦理搶劫案時,并沒有涉及尋釁滋事造成重傷的事實。2011年1月18日,季某刑滿釋放。
1999年實施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季某某,分別于2001年1月17日、2008年12月29日、2014年5月22日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三次判刑。但在此過程中,季某某并沒有被判刑。被追究刑事責任,紀某某也沒有在網上被追究。
2019年4月22日,紀某某因本案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監視居住,將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紀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尋釁滋事,造成重傷,其起訴時效為15年。2000年4月16日,未被起訴的紀某某又犯下新的罪行。他的起訴時效中斷,將從新犯罪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起訴時效將于2015年4月16日結束。
公安機關雖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偵查,但紀某某沒有逃避偵查,也不符合第《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號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免除追訴時效的條件。因此,本案已超過起訴時效。
例外情況
實踐中需要注意可能影響“立案后不逃避調查”認定的特殊情況。最典型的是受害人的上訪和投訴。
例如,刑部檢檢司[2020]第31號案潘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該案發生于1995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等5人與被害人甄某、張某醉酒發生爭執,引發肢體沖突,造成甄某某輕傷,張某某受傷。輕傷。
2000年11月22日后,偵查機關沒有訊問潘某及其他涉案人員、證人,也沒有對潘某采取強制措施。2020年3月9日,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檢察院認定潘某沒有逃避偵查,但公安機關已經十五年沒有對潘某提起公訴,并認定案件期限屆滿,決定對潘某不起訴。
但受害人張某某向檢察院報案。檢察院復查發現,潘某在偵查機關訊問時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隱瞞了案發時拍打車門引發糾紛的行為,應予追究。被視為逃避調查的案件。
此外,受害人張某某及其親屬自2001年起長期寫信、來訪,指控甘肅省公安廳5月在酒泉市清水鎮被多人毆打致傷的事實。1999年12月9日,構成潘某某尋釁滋事案。訴訟時效期限延長。最終,檢察院撤銷了此前的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