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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構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取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數額較大,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一)對象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受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產,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代收管理的財產。所謂別人遺忘的東西,就是指自己原本想要的財產。因忘記而未取走的財物,如購物時將物品遺留在柜臺上、玩耍時將物品遺留在別人家中、乘坐出租車時將財物遺留在車內等,應指出被遺忘的東西并不等于失去的東西。后者是所有者丟失的財產,其在較長時間內失去對該財產的控制,并且一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撿拾者一般不知道并且很難找到走失的人。被遺忘的物品是剛剛被暫時遺忘的東西。忘記的人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失去對它的控制。一般他會很快回憶起忘記的時間和地點,然后回來尋找。挑選者通常也知道忘記的人是誰。WHO。被遺忘的物品也不同于被遺棄的物品,被遺棄的物品是所有者或保管人不再需要并根據自己的意愿丟棄的財產。所謂埋藏物,是指為了隱蔽而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如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錢、埋在墳墓里的珠寶等。埋藏物與地下文物不同。后者是古老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一般應屬于國家。總之,無論是為你保留的東西、被遺忘的東西、還是埋藏的東西,它都一定是別人的財產。這里所謂的其他,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國家、單位的財產因委托或者其他原因由他人管理,行為人非法據為己有的,構成貪污罪、貪污罪。雖然他人遺忘的財產所有權可能屬于國家或單位,但遺忘行為只是個人行為,他應對遺忘物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質上,它仍然屬于遺忘者。對于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以隱藏為目的而埋入地下。因此,不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于這些財產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動產的,也可以是不動產的;它們可以是有形的或無形的;它們可以是合法的、違禁品或贓物;ETC。
(二)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將他人遺忘的物品、埋藏的物品非法大量收為自己的財產,并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1、持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進行的。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產,那么持有該財產就是非法的,不構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收受他人贈與、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是,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產,包括接受他人的委托,代其收取、管理其財產,如寄存或者委托臨時保管等。這還包括因缺乏管理而未經委托保管他人財產。這包括他們按照相關規定托管的財產,例如無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產,包括按照貸款、租賃、委托、寄售、運輸、合伙、抵押等合同規定持有的財產,由其監護人依法保管。因公務或者工作負有代為保管本單位財物的責任的,不屬于本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不構成本罪,但構成貪污罪、貪污罪。(2)撿起別人忘記的東西。(三)挖掘他人埋藏物的,但不得違法。它通常應該是出于善意而意外獲得的。如果本身就違法,比如搶劫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者明知他人埋藏的東西而故意搶劫,則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犯罪,還應當以盜竊罪起訴。
2、違法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且拒不返還的行為。所謂據為己有,是指將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產、遺忘物、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所有者應當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并對其進行處分、使用和受益。未經授權。有的將財產出售、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清償債務、抵押使用,但這不包括故意破壞。后一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所謂拒絕返還,是指依法、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返還他人財物時,拒不返還的。如果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歸還,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屬于自己,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歸還;或者雖然表達了返還財產的意愿,但事后卻擅自處置,導致實際返還無法實現;或者采取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拒不返還的;或者他攜財物逃跑并且拒絕歸還;或者被非法處置后拒不返還的。當然,追償或賠償等,如果行為人最終交出或返還財產,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置了財產,即使在他人提出主張之后,又做出或同意賠償的人還擅自處分財產而給予賠償等,不應當以本罪處罰。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實施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是故意而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例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并拖延返還,或者意外毀壞、丟失等他們等,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二、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占有他人遺忘、埋藏的物品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系自訴案件。
參考標準——
金額較大:5000元至元以上。
金額巨大:超過10萬元。
1、持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進行的。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產,那么持有該財產就是非法的,不構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收受他人贈與、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是,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產,包括接受他人的委托,代其收取、管理其財產,如寄存或者委托臨時保管等。這還包括因缺乏管理而未經委托保管他人財產。這包括他們按照相關規定托管的財產,例如無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產,包括按照貸款、租賃、委托、寄售、運輸、合伙、抵押等合同規定持有的財產,由其監護人依法保管。因公務或者工作負有代為保管本單位財物的責任的,不屬于本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不構成本罪,但構成貪污罪、貪污罪。(2)撿起別人忘記的東西。(三)挖掘他人埋藏物的,但不得違法。它通常應該是出于善意而意外獲得的。如果本身就違法,比如搶劫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者明知他人埋藏的東西而故意搶劫,則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犯罪,還應當以盜竊罪起訴。
2、違法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且拒不返還的行為。所謂據為己有,是指將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產、遺忘物、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所有者應當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并對其進行處分、使用和受益。未經授權。有的將財產出售、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清償債務、抵押使用,但這不包括故意破壞。后一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所謂拒絕返還,是指依法、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返還他人財物時,拒不返還的。如果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歸還,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屬于自己,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歸還;或者雖然表達了返還財產的意愿,但事后卻擅自處置,導致實際返還無法實現;或者采取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拒不返還的;或者他攜財物逃跑并且拒絕歸還;或者被非法處置后拒不返還的。當然,追償或賠償等,如果行為人最終交出或返還財產,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置了財產,即使在他人提出主張之后,又做出或同意賠償的人還擅自處分財產而給予賠償等,不應當以本罪處罰。
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種犯罪行為只有在投訴后才會得到處理。
三、侵占罪的特點
1、犯罪標的限于三類財產:一是保管他人的財產;第二,別人遺忘的東西,不等于丟失的東西,也不同于被遺棄的東西;第三,別人埋的東西。
2、表述為“合法占有+非法侵占”。行為人將他人合法持有的財產據為己有,拒不交出。因此,貪污罪的完成一般是以拒不移交為條件的。
3、貪污罪是典型的依告處罰犯罪。這一條是五種罪名中唯一的一條,只有投訴才能處罰。沒有例外,只能由被害人起訴或者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起訴。由近親舉報的犯罪行為。
四、侵占罪與其他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貪污罪和盜竊罪都是侵害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區別主要體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期間,財物不受犯罪人控制;侵占罪是行為人侵占所有人委托管理的財產的行為。其實施貪污行為時,被侵占財產當時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的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腐敗罪僅限于公共財產,不能是房地產。貪污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包括房地產;
2、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人保管他人財物并侵占他人財物的,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腐敗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腐敗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地位而形成的處理、管理公共財產的便利。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貪污罪,不影響該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