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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基本規定:《刑法》第134條第1款
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構成
2.1本罪的主體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者和其他負責組織、指揮、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2.2該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可能是由于過失沒有預見到所造成的嚴重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是可以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相應措施。
2.3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三、定罪量刑標準
3.1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判定標準
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下列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3.1.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1.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特別惡劣情況的標準
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特別惡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年:
3.2.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負主要責任的;
3.2.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3.2.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4.配套法規
4.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2*****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5、案例:起重機違規使用生銹鋼絲繩,鋼絲繩斷裂,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檢察機關是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2021年7月31日,他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審。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1年7月31日11時30分左右,被告人孫某某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在萊州市一居民樓內駕駛起重機時,非法使用生銹鋼絲繩吊運鐵皮。在拆除機柜的過程中,受害人石1被安排指揮吊裝工作,導致鋼絲繩斷裂。金屬柜掉落,石一頭部受傷。受害人史1號經搶救無效死亡。2021年8月6日,經萊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刑事科學技術處鑒定,被害人石某1系因鈍器作用于頭部、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孫某報了警,并留在現場等待民警的到來。到案后,他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9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向受害人親屬一次性賠償120萬元,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在起重機作業過程中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為違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的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理解。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請求本院依法處理。
萊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駕駛起重機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后,被告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處理。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投案自首。他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他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理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重大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作者聲明:本文由劉世軍律師整理。歡迎轉載,但請注明出處。劉世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京師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劉律師曾在檢察院工作多年,并擔任反腐敗局調查科科長。辭去公務員職務后,他進入公司從事法律工作三年。現為專職律師,主要從事刑事辯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