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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律師淺談有關勞務派遣產生勞動爭議的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合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說明(二)》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執(zhí)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共同被告?!?/p>
勞動力派遣合同觸及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與勞動合同關系。對內而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職工)有勞動合同關系。對外而言,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有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動力派遣合同的執(zhí)行把三方構成的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連系在一起。因為這兩種法律關系發(fā)生的糾紛,處理爭議的程序、適用的法律以及時效也各不相同。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對待。勞動者依據(jù)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接收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依據(jù)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事案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接收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適用勞動法規(guī)定的60天仲裁時效,按照《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進入訴訟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并且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決。
關于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因勞動力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收理。然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在實體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依法做出裁決。
三、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添訴訟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合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說明(一)》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添訴訟要求的,如該訴訟要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擁有不可分性,應該分開審理;如屬自力的勞動爭議,應該告訴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是以,若何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要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擁有不可分性,進而進行合并審理,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而對該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不同訴訟結果則當然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
依據(jù)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的相關內容,對當事人增添的訴訟要求是不是與訴爭的勞動爭議擁有不可分性,進而分開審理,應首要思量以下因素:1.必須是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在同一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必須屬于同類爭議;3.受訴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