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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捐贈一般需要簽訂捐贈合同。房屋贈與合同一般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成立。捐贈合同成立后,雙方需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捐贈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那么捐贈后房屋的返還如何處理呢?以下是棕櫚律師網小編為讀者提供的相關知識解答。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房屋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如果是慈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能撤銷。在這兩種情況下,受贈人都有權要求贈與人在歸還房屋時支付房屋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但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福利、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或者經公證的捐贈合同,捐贈人不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行為;捐贈人負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捐贈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房屋贈與合同經公證或者轉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
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無論受贈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捐贈人或者捐贈人的近親屬受到嚴重侵害的;不履行對捐贈人的贍養義務的;不履行捐贈合同約定義務的。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捐贈人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贈與合同的解除權僅限于受贈人的行為,對受贈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為由主張解除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供其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并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證明,且影響應當是到了嚴重的程度。一般影響不包括在此類別中。
相關標簽:捐贈合同、撤銷贈與、撤銷贈與、撤銷受贈人贈與、向受贈人贈與房屋、贈與房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