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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檢察官呼喚你來普及法律
4月26日,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剛剛過去。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更加完善,司法保護能力進一步提升。好吧,不,小編會找一個發生在羅莊的真實案件,讓檢察官給我們科普一下法律。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以來,被告人朱某在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辦事處花步泉村一處民房內開設印刷店,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圣經》等印刷品。2015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在朱某印刷廠查獲非法印刷品《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冊3.4萬冊,價值34萬元。經核實,朱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版權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所有。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朱某的印刷行為并未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觀點
差異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定性,仍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詞典編輯部著作權,且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檢察官法制教育
朱某的行為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從主體角度看,由于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沒有特殊要求,因此應當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成為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犯罪的對象。法律應當明確規定主體的定義。
從客體來看,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應當是雙重客體,即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和國家對著作權的管理制度。主張非法經營罪的觀點忽視了犯罪客體的雙重性,即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著作權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從主觀上看,該犯罪應當是故意的,并且具有營利目的。朱某故意印刷大量未經版權人授權的書籍。其犯罪意圖和牟利目的非常明顯。
從犯罪客體來看,本罪的主要客體是偽造他人簽名的他人作品、圖書、錄音制品、錄像制品、藝術品等。
從客觀角度看,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下四種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1.未經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版權所有者的。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獨占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傳播錄音錄像制品的;4、制作、銷售冒用他人簽名的藝術作品。從本案情節來看,朱某的印刷行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最終,羅莊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相互競爭的法律規定。
由于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均屬于非法經營罪,均危害經濟秩序,且非法經營罪涵蓋范圍較廣,將侵犯著作權罪納入犯罪范圍。非法經營活動。如果沒有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定,那么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些行為就不存在問題。正因為刑法對此類行為有獨立的規定,所以我們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一般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則。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的關系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對侵犯著作權犯罪進行定罪處罰,更符合此類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本質特征,也能有效防止非法經營犯罪成為“口袋犯罪”。從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來看,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因此,朱某的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侵權。
從重罪與輕罪并存的角度來看,如果某一犯罪行為符合兩種以上罪的構成,但其中一種罪刑罰較重的,則以重罪優先。朱某非法印刷的貨值34萬元。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單獨罰款;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罪一重罪原則,朱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雖然法律知識有點高深,但道理很簡單,你一定能明白。只是不要把手放在版權所有者口袋里的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