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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來看,對于如何看待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認識和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分歧,這是正常現象。同時,要很好地實施這樣一項重大制度并不容易。目前,
主要問題是要清楚地認識一些重大問題,防止出現偏差。
一是辦案機關要認真履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職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改變了傳統的刑事訴訟模式,但建立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公訴、審判、辯護等權利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新的刑事訴訟模式。
實現了公訴權由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向檢察機關、當事人、辯護律師協商共享的轉變。然而,這種訴訟模式的轉變并不影響法院的中立裁判立場,它改變的只是國家公訴權的減少,而不是國家司法權的進步。因此,
它沒有改變法院依法獨立裁判刑罰的職責,也沒有改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配合與制約。
為確保公平正義更快更好地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法院應切實履行配合和制約責任。法律程序、適當量刑和堅定支持;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違心認罪,量刑建議不當。單純的量刑建議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因此應依法調整,并及時作出判決,以免逃避責任或失職。
二是正確對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以審判為中心特別是實體審判的關系。
有人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否定了以審判為中心和審判實質化的要求,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以公訴或審前程序為中心,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從案件處理的工作量到預審程序,
審查案件事實、如何處理案件等主要工作真正在公訴階段完成是不合理的。但是,認罪案件的事實和量刑建議必須由法院審查,是否適當并由法院采納或決定。法院有權改變指控和調整量刑。因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然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但與傳統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
我們還應該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審判的實體化。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審理的實質內容雖然與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審理的實質內容有所不同,但審判發揮實質性、決定性作用的精神沒有改變。因此,盡管法院的審判內容發生了變化,
時間減少了,但審判的實質精神沒有改變。
三是準確把握辯訴交易案件的適用范圍。
從法律規定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范圍和對象限制,所有案件均可適用。從緩解法院人多案少壓力的角度出發,認罪認罰從寬的范圍和對象應盡可能大。然而,像其他犯罪系統一樣,
這個系統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全能的。能適用什么案例,能適用多少案例,也要從實際出發。我們不能不顧形勢地推行這一制度,甚至拍腦袋定不切實際的指標。
對于案件的性質、情節必須重新判決甚至判處死刑。因敏感因素、敏感主體、適用認罪認罰會引起社會公眾疑慮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機關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重大疑點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認罪認罰的案件,
即使被告認罪,也不應采取從寬程序。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從寬情節,確保適用從寬案件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
至于從寬處理案件的數量,要量力而行,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公平越高效越好。在認罪認罰從寬的地區,要少做,一個一個做,保證質量。在你有經驗的地方,你可以做得更多。
等以后經驗豐富了,能力提高了,程序規范了,再做點特別的。
從國外來看,上海涉及辯訴交易和訴辯交易的案件比例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國約97%的案件通過辯護交易解決,俄羅斯和澳大利亞超過60%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程序解決。
85%的蘇格蘭案件(2004年)、70%的英格蘭和威爾士案件(2014年)以及近90%的南非案件都是通過放棄正式審判處理的。從世界范圍來看,辯訴交易制度總體上方興未艾。
由于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剛剛開始試行,辦案機關普遍缺乏經驗。更重要的是,與上述國家的法院不同,中國的法院一般有權決定或審查審前程序。因此,中國不可能像西方國家那樣認罪從寬。此外,司法環境需要改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只能積極穩妥推進,不能急于求成。
四是正確對待被告人的上訴權。
自速裁程序試點以來,關于被告人的上訴權一直存在爭議。這涉及到三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答案應該是肯定的。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取消被告在寬大案件中的上訴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未改變兩審終審制度,對可適用從寬處理的案件范圍沒有限制,因此被告人無疑享有上訴權。
二是如何處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問題。個別辦案機關存在一些不理性的做法。有人抗訴上訴,即法院采納量刑建議時,因被告人上訴而抗訴。其他人抗議而不是上訴,
即當法院沒有依法采納量刑建議,但被告人沒有上訴時,他提出抗訴。前者反映出個別辦案機關不能容忍被告人的后悔心態;后者反映了法院不能依法正確對待判決的心態。不管是什么樣的心態,都要調整一下。
正確對待被告人的上訴權和法院的裁判權,不要以隨意抗訴對待被告人的隨意上訴。
首先,上海刑事律師團隊應當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訴權,并將其作為當事人監督辦案公正的手段或渠道;二是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因自愿認罪認罰并后悔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嚴格審查。
你非自愿認罪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針對該協議的上訴不合理,將不予支持。依法送回的堅決送回,不再按從寬程序處理,讓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和實體的雙重成本。
五是強化量刑建議的合理性。
目前,對裁判文書進行充分說理已經成為共識,因為只有經過充分說理的裁判結果才能證明法院判決的公正性,使當事人能夠服從判決和利益訴訟,并得到人民的認可。但是,量刑建議是否具有推理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個人認為,
辦案機關必須對從寬案件說理,因為這類案件的說理責任也從法院轉移到了檢察院。主要原因是:
首先,量刑建議說理有助于解釋本案為何要采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以證明案件程序選擇的正當性。
二是有利于說服當事人。量刑建議首先要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所以說理就是說服當事人。辦案機關不說理,當事人就感受不到量刑建議的適當性和公正性;
三是有利于法院對量刑建議的審查和采納。量刑建議說理還具有說服法官的功能。不說理,法院很難了解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和考量因素,導致法院在審查量刑建議時感慨萬千。因此,檢察機關應盡最大努力對量刑建議進行說理,
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和豐富補充量刑建議的說理,相互配合,幫助當事人和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