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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1-10級工傷鑒定內容如下:
勞動法工傷鑒定一級至十級的分級原則:
1級
器官喪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他器官無法代償,特殊的醫療依賴,以及完全或大部分無法自理。
2級
器官嚴重缺陷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依賴特殊醫療,或大半生無法自理。
三級
嚴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嚴重的功能障礙或并發癥、特殊的醫療依賴或在生活的某些方面無法自理。
4級
器官嚴重缺陷或畸形、功能嚴重障礙或并發癥、依賴特殊醫療治療、生活能自理者。
5級
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依賴一般醫療治療,能自理。
6級
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依賴一般醫療治療,能自理。
7級
大多數器官有缺陷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一般依賴藥物治療,并能自理。
8級
部分器官缺陷、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能力差者。
9級
部分器官缺陷、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不依賴藥物治療、生活自理能力強者。
十年級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不依賴醫療、生活自理能力強的。
勞動法第一級至第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2個月個人工資。為20個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4級殘疾是工資的75%。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因工負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殘疾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診斷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一)按照殘疾程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工傷職工本人的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傷殘就業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按照殘疾程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10個月工資。為8個月個人工資,10級傷殘為6個月個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傷殘就業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