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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婚姻繼續(xù)下去時,男方不但因賭博欠下了債務,還因賭博拆散了家庭。離婚后,男方以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妻子與自己一起償還債務,合理嗎?
王浩整天無所事事,過著兩點一線的生活,要么在路上打游戲,要么參加賭博聚會。結果,他欠下了幾萬元。妻子小吳多次勸說無果,決定分居搬家,準備辦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王浩無力償還所欠債務,便以兩人是連帶債務人為由,要求小吳與他一起還債。
本次事件中,小吳沒有償還義務。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由夫妻雙方聯(lián)名簽字或經(jīng)其中一方事后追認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擔的債務,以及配偶一方以其個人名義為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家庭,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王浩因賭博欠下的債務既沒有得到妻子小吳的認可,也沒有用于正常的家庭日常開支。不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王浩讓小吳承擔債務的理由不成立,無需履行還款義務。
我勸你不要參與賭博。賭博只會害人不樂,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賭”網(wǎng)絡恢復,“輸”不留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