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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債務人未行使債權人到期債權等。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案件受理費等。
行使債權代位權的法定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必須擁有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物權;
3、債務人未履行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您可以參考訴訟費用繳納規定。
提醒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工傷補助費。
代位權的組成部分: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個人排他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行使債權或者與債權人有關的從屬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動用其自己的債權。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抗交易對手的權利,但該權利完全屬于債務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