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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調解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協調下,依據行政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相對人的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爭議的行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活動。然而,行政訴訟調解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一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誘發違法不良行為的問題,使行政訴訟調解未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那么,行政訴訟中調解程序如何適用呢?
發信·裁判規則
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調解適用于訴訟過程的各個階段——楊子哲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件要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調解不僅適用于一審、二審程序,而且可以在立案、執行、再審申請審查和再審程序等各個階段隨時進行。就調解范圍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將其限制為“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意在排除“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都沒有調解余地的情況”。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判斷調解的余地,不僅要看行政機關在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權,還要看當事人特別是行政機關是否擁有對調解標的的處分權,調解結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案號:(2018)高法申142號
原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8-04-20
2、行政行為合法,但違法企業為小微企業,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協調,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罰款數額。——廈門泰信電子有限公司浦南經營工商部訴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及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
案件要旨:人民法院在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充分考慮了違法企業規模小、違法程度輕、配合態度良好等因素。人民法院從保護小微企業市場活力的角度,積極為行政相對人和執法提供服務。搭建了部門之間的溝通橋梁,最終通過行政調解根據違法情節適當調整罰款數額,有助于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原審法院: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