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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黨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紀律處分。”該規定規定了黨員違紀處罰的基本標準。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一年內或者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晉升或者推薦非黨組織擔任高于原職務的非黨組織職務。解除黨內職務,是指解除受處分黨員由黨選舉或者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擔任兩個以上黨內職務的人員,黨組織在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全部職務還是撤銷某一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職務之一,則其所擔任的最高職務也必須撤銷。決定撤銷兩個以上職務的,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在非黨組織任職的,要建議非黨組織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未擔任黨內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非黨組織任職的,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撤銷其非黨組織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按照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推薦到黨外組織任職。相當于或高于其原職位的兩年期限。留黨察看的處罰分為留黨察看一年和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一年的黨員,期滿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留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罪表現的,期滿后恢復黨員權利;拒不改正或者發現有其他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其黨職自動被撤銷。對于擔任非黨職務的,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撤銷其非黨職務。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也不得推薦到非黨組織擔任相當于或者高于原職務的職務。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的處罰。被開除黨籍的黨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禁止重新入黨的,依照其規定。黨章第四十二條還明確規定了對嚴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的處分措施,可分為改組和解散兩種。改組是指更換和更換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又不能自我糾正的黨組織領導班子,要予以改組。解散,是指取消原黨組織。全體或者過半數黨員嚴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