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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R咖啡公司對外賣平臺銷售的某款咖啡進行了史無前例的折扣。兩杯咖啡原價60元左右,消費者使用優惠券可以以不到5元的價格購買。隨后,R咖啡公司通過線上平臺聲稱,是R咖啡公司內部運營人員配置失誤造成的,并緊急取消了存在該bug的訂單。對于R咖啡公司的經營情況,不少消費者沒有付款,認為R咖啡公司不應該強行取消訂單。那么,當商家在購物平臺上展示不正確的價格時,是否構成不公平或重大誤會呢?商家是否有權取消訂單?消費者能否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本文將從R咖啡公司事件入手,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分析。01關于商家是否有權取消訂單的不同看法。對于這一事件,很多人持有不同的看法:觀點一:如果構成重大誤會,商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有觀點認為,此次事件中明顯的價格錯誤是R咖啡公司定價失誤造成的。他們認為,銷售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商家與消費者達成共識,R咖啡公司明顯的定價錯誤并不能反映商家的真實意圖,存在重大誤會。因此,雖然很多消費者下了訂單,但由于成分存在重大誤會,商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取消訂單。觀點二:構成明顯不公平的,商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盡管消費者明知R咖啡公司可能因操作失誤而進行了大幅折扣,但消費者仍然下單。構成“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判斷力不足等,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因此,R咖啡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觀點三:本案中消費者不當得利。他們認為,商家因錯誤標價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是不正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應當向商家返還因商家錯誤造成的賠償。通過標價獲得的利益,但因商家尚未履行訂單而造成實際損失,消費者應取消訂單,避免商家遭受損失。觀點四:商家無權取消訂單,強行取消訂單構成違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商家通過外賣平臺做出的咖啡購買信息的展示構成了要約。消費者在外賣平臺成功提交訂單后,他與R咖啡公司之間建立了信息網絡銷售合同。因價格標注錯誤而簽訂合同的商家需自行承擔風險。商家無權取消訂單,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消費者完善訂單內容。02價格顯示錯誤商家可以取消訂單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信息網絡銷售合同關系的典型方式是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協議,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向表示應當有“具體確定的內容”和“要約人表明接受,要約人受該意向表示的約束”。等兩個條件。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的,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消費者在自動信息系統成功提交訂單后,判斷其與經營者之間是否建立信息網絡銷售合同關系,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經營者發布的商品信息是否通過自動信息系統是否足夠具體、明確,即是否包含確定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明確信息,自動信息系統的特點是方便、高效、規范、形式化地表達意思。通過自動信息系統設置商品信息,通常用文字和圖片直觀地表達,并在商品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清晰地顯示商品的類別、外觀、型號、數量、價格等信息。內容具體、清晰,包含明確的信息確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2、經營者發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表明接受消費者承諾的約束,即是否對消費者訂單的確認設定其他條件。結合自動信息系統和人工干預有限的特點,一般來說,經營者選擇使用自動信息系統展示商品信息并接受訂單的自動識別和反饋應視為經營者愿意接受消費者意愿的約束。命令;但如果經營者還設定了其他條件,要求對消費者訂單進行額外確認的,則不能直接視為對其進行約束。3、關于消費者下的訂單是否可視為一種承諾。一般來說,消費者只能按照經營者設定的條件提交訂單。因此,關鍵在于消費者下的訂單是否與經營者的意圖一致,是否可以視為承諾。經營者發布的產品信息是否構成具有約束力的要約。因此,如果經營者與消費者沒有另有約定并表明不接受消費者提交的訂單的,消費者提交的訂單應視為承諾。以R咖啡公司為例,其中,R咖啡公司在外賣平臺上的購買頁面是消費者在瀏覽產品信息、提交訂單和支付時直觀了解到的。通過外賣平臺進行的咖啡購買信息展示構成要約,消費者在外賣平臺成功提交訂單后,與R咖啡公司建立信息網絡銷售合同。R咖啡公司在制定價格時,有能力以消費者能夠正確理解的方式表達,并應對其自身的錯誤表達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即使R咖啡公司的價格標注錯誤,也不影響涉案產品信息作為報價的展示。由此,R咖啡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了信息網絡銷售合同關系。商家是否有權解除合同1.合同的可解除性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基于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造成的明顯不公平。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第151條又規定:“如果有重大誤解,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判斷力不足等,造成明顯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R咖啡公司案中,R咖啡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的關鍵在于其是否構成明顯不公平或者重大誤解。
2、商家標價錯誤是否構成明顯不公平。關于“明顯不公平”,我們在第《合同撤銷事由之“顯失公平”的適用》號文章中提到,構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方故意利用對方的危險。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的;一方當事人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等,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的不公正存在因果關系的。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R咖啡公司并未處于危急狀態,通過外賣平臺設置產品信息是R咖啡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顯然,R咖啡公司并不對其所從事的活動缺乏足夠的知識儲備,而且也不屬于被對方利用造成意思表示缺陷的其他類似情形。因此,我們認為不構成明顯不公平。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京0491民初號一審大成文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與莆田黛詩家居有限公司等信息網絡銷售合同糾紛案中,黛詩家居公司錯誤設定商品價格,法院以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涉案信息網絡銷售合同。但法院認為,戴氏家居公司并不處于危難狀態,也不存在利用其他情形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也不構成明顯不公平。戴氏家居公司以不公平為由主張解除涉案合同,我們不予支持。3、商家價格標示錯誤是否構成重大誤會。在此前的規定中,無論是《民法典》還是過期的《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不存在“重大誤會”。這個概念被進一步明確和解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應當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及其品種、質量、規格、主題的數量。如果此類誤會導致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圖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即可認定為重大誤會。我們在《合同撤銷事由之“重大誤解”的那些事兒》中提到了重大誤解的四個構成要件,它們是:必須是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對方或者其品種、質量、規格有錯誤認識的,一般理解,如果沒有發生誤會,行為人也沒有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會。”因此,“合同內容”應包括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行為人的誤解必須重大、實質性,并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是行為人自身無意識的錯誤,且不包括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包括相對人在明知誤會情況下的欺詐、隱瞞或者沉默。與上述《解釋》《民通意見》第十九條相比,第七十一條補充了行為人對標的物的價格存在錯誤認識的屬于重大誤解的典型情形。此前,對重大誤區的理解主要包括合同性質。其中,對于對方之間對題材的種類、性質、數量、表演地點、表演方式等的誤解,以及演員對題材的價格的誤解,均沒有具體提及。
《解釋》第十九條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認為經營者因“毛毛”問題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經營者對商品價格標注錯誤。因此,第《解釋》條第十九條將價格列為重大誤解的典型案例。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雙方當時基于R咖啡公司無意識、無意識的標價錯誤而產生誤解,大量消費者因此誤會下單,導致R咖啡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我們認為R咖啡公司有權行使退出權。北京互聯網法院京0491民初號一審李珊與上海奇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銷售合同糾紛案中,法官認為重大誤區制度保障了真實信息因設置錯誤,表達方、商家意思表示涉案商品信息顯示價格標注錯誤,因重大誤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可以解除自發現之日起90天內通過訴訟或仲裁請求。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京01民終2711號二審姜志磊訴北京去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銷售合同糾紛案中,去哪公司錯誤錄入了改價時7元為7元。結算價格為7元,出現錯誤,導致團購價116元與服務費7元的差額109元的90%退還給用戶。此外,結合去哪兒網發現定價錯誤后采取的救助措施,法院認定,去哪兒網公司如果在將結算價錄入7元時就知道該錯誤,就不會將和解價錄入7元。也就是說,去哪將結算價定為7元,嚴重偏離了其真實意圖。因此,法院認為,去哪公司錯誤錄入結算價格的行為符合第《民通意見》號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符合重大誤會的要件,構成重大誤會。03消費者能否要求R咖啡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根據第:010至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據此,一般來說,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履行應當一致;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行使合同中原有的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就會造成權利的濫用。應當允許限制該權利的行使,即合同的履行將與合同的效力不一致。以R咖啡公司為例,由于R咖啡公司設定錯誤,咖啡標價遠低于實際價格。由于系統自動接受訂單,在R咖啡公司發現并采取措施之前,以錯誤價格簽訂合同是不可避免的。與此同時,涉案咖啡價格錯誤的信息通過網絡傳播,引發消費者搶購,短時間內形成異常大量的訂單。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嚴重損失,商家可以因價格指示不正確而取消大量訂單,而消費者不應再要求商家繼續履行訂單,理由如下:一是因為消費者沒有支付合理或同等的對價。如果這些合同得到履行,消費者實際上獲得了不當利益,而經營者則面臨著與所獲得的利益明顯不相稱的巨大損失。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合同的履行也會導致“主觀無能力”。其次,雖然為了保護電商的核心競爭力和交易對手的信任利益,R咖啡公司的報價被確定為3元、5元甚至0.01元,遠低于市場預期。使用優惠券后原價60元。元,但價格標記錯誤并不難發現。在當今信息技術發達的時代,消費者以如此低廉的價格“占便宜”運營商,惡意簽約的可能性極高。
第三,傳統的含義表達錯誤解決機制難以解決網購時代價格標注錯誤帶來的法律問題。以往,對于意思表示錯誤,通常采用重大誤會撤銷權來解除經營者的合同履約義務,解決雙方利益失衡。然而,在本文的場景中,R咖啡公司在發現定價錯誤后被要求等待3個月。對于大量網絡消費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成本巨大,技術上不可行,也很難糾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不平衡。最后,消費者惡意“薅羊毛”的現象違反了商業道德。近年來愈演愈烈,并呈現工業化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地位發生了顛倒,原本對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只會雪上加霜。經營者遭受不合理的損失,正常的經營環境也被破壞。如果不加以糾正,勢必會阻礙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認為,消費者要求R咖啡公司履行涉案咖啡配送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將導致消費者與經營者關系嚴重失衡的不公平后果。消費者行使該合同權利屬于權利濫用行為,應當予以限制,其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04結論購物平臺的發展改變了我們的交易環境,縮短了交易距離,帶來了便利,也催生了“羊毛黨”。消費者的惡性“羊毛黨”行為嚴重侵害了商家的利益。因此,我們必須正確使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嚴禁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