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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緩刑十五天的人一般不會被送進監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就應該入獄,但被公安拘留,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構成治安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犯罪,所以他不會被監禁。
緩刑十五天的人一般不會被送進監獄。緩刑期間被拘留,情節嚴重的,將送入監獄。被判處緩刑的罪犯違反有關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
按照檢驗機構的規定報告其活動情況;
遵守檢驗機構接待客人的規定;
離開居住或者搬遷的市、縣,須報檢查機構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犯應當被開除。所判處的刑罰不再執行,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處刑罰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依法作出緩刑判決。新實施的犯罪或新發現的犯罪。對前罪和后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申請緩刑所需條件包括:
1、犯罪情節輕微的;
2.表現出悔改的態度;
3、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4、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七十五歲以上的人、年滿一百歲的人,判處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的;
有悔改的表現;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
這里提醒大家,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接受社會考察的期限。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有兩種:
1、刑事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限:最長不低于一年以上不超過原判刑期,最短不少于兩個月;
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限:最長不得低于原判刑期五年以下,最短不得低于一年。
緩刑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