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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是較輕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或者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罪。犯罪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阻礙民事訴訟的人,由法院給予訓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四歲以下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訓誡。該機構將予以譴責。
1、公安機關訓誡處理情況
公安機關訓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不得再犯罪的方法。公安機關清理后,可以依照下列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人員進行訓誡,并酌情出具訓誡文件:
0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給予訓誡。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縱容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訓誡;命令他們這樣做。他對他們嚴格管教。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放任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獨居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處分。斥責并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下單獨居住。
02保安服務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保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訓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參與追債、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解決糾紛的;
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監控圖像數據、報警記錄的;
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保安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從事武裝押運的保安人員違反規定使用武器的,按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03信訪條例
第四十七條申訴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國家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批評、教育。
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集會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信訪人以走訪方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地點提出信訪。
多人以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選舉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在以下行為中: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攻、襲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礙交通的;
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設備的;
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尋釁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教唆、串通、脅迫、利誘他人上訪、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名義牟利的;
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04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改正或者使用警械:
(1)引發、打斗、打斗;
毆打、欺凌他人的;
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預謀或者實施逃亡的;
其他嚴重違反管理的行為。
看守所人民警察對在押人員使用警械,必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05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六條看守所對違反監視居住的罪犯,可以給予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仍不改觀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責令悔罪或者收容。
06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訓誡、責令改正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中心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藏匿或者私自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隱匿違禁物品的;
欺凌、毆打、辱罵其他吸毒人員,侵占他人財物,侵犯他人權利的;
交換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預謀或者自殺、逃跑、殺人的。警告、訓誡、責令改正,由懲教警察決定,由懲教警察執行;監禁由管教民警實施,并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警告、訓誡、責令改正,由懲教警察決定,由懲教警察執行;監禁由管教民警實施,并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情節嚴重的,應當作為診斷評估的重要情節,建議延長強制隔離和藥物治療期限;構成犯罪的,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確定刑事拘留、逮捕的,移送看守所。
2、人民法院訓誡書
01刑法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會受到訓誡或者責令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行政處罰。
02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譴責或者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院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進行譴責、責令退場、罰款、拘留。對大聲喧嘩、攻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查處。尋釁滋事、沖擊法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以罰款、拘留。
03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譴責,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十五日以下的罰款。拘留。
04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也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3、人民檢察院訓誡書
0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七十九條證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訓誡。
第三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不起訴人給予訓誡或者責令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0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六十四條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給予訓誡,并責令退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大聲喧嘩、沖擊聽證會場、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檢察官等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將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