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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二審案件大多不開庭審理。所謂聽取辯護人意見,是指只接受二審辯護人的書面辯護意見。
辯護人二審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一審不同。
1、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但被告應該是上訴人。
2、為了盡快了解案件,二審新受理案件的辯護律師,如果一審辯護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向本所一審辯護律師索取相關材料,一審律師應予以協助。本所外律師如欲向一審辯護律師了解案件情況、復印卷宗,須出具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書索取。一審律師提供相關材料。
3、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根據被告人的請求,可以協助或者代表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撰寫上訴狀。
4、二審辯護律師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上訴案件中,沒有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5、二審辯護律師的辯護應當重點關注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靠、充分,是否排除非法證據,是否認定從輕情節,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七、二審辯護律師發現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線索的,應當進行調查或者申請二審人民法院調查。
八、辯護律師有新的證據,或者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九、辯護律師認為二審決定開庭的案件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并建議召開庭前會議。
十、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開庭準備和答辯同前款規定。
11、對于依法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審辯護律師應當盡力促成和解,或者積極作出賠償,取得被害人的理解,積極返還贓物和賠償金,爭取獲得和解。較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