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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權力有哪些?
1、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辯護人的權利,就屬于受托人的職權和責任范圍,不需要在委托書中注明。
例如,辯護人有以下權利:會見權、審查文書、辯護權、代表代理人提出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等。對于公權力來說,這是律師的權力。沒錯,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律師的責任。辯護人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權利,在法律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訴訟提供保障。權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表他們提出上訴和指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為及案件相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情節較輕、減輕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如何撰寫具有代理權的刑事訴訟授權書
代理合同具有以下法律責任:第一,受托人和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確的,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委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托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其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責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本人或者與其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的任意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作為代理人的第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無權承擔造成損害的責任。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代理行為的,經被委托人認可后,被委托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批準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將其取得的代理權轉讓給他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其委托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利益而委托他人代理的,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