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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殺人。故意殺人;“打砸搶”致人死亡。
2、傷害案件。流氓傷害他人;報復造成嚴重傷害;毆打、砸砸和搶劫會導致受傷和殘疾。
3.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通過“打砸搶”破壞財產。
4、中毒事件。投放有毒物品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5、縱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
6.爆炸。使用爆炸方法造成損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死亡的。
7、水解析案例。故意開挖水庫、河流等水壩,毀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
8.強奸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輪奸婦女,或者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的。
9.盜竊。盜竊槍支、彈藥(包括小口徑步槍)、爆炸物;盜竊公私財物六百元以上的。被盜財物雖未達到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后果的,有破壞盜竊保險柜、連續撬開多戶人家的門鎖或者采用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犯罪的。
10.欺詐。采用各種欺騙手段詐騙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件標準)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造成一定后果。
11.搶劫案。盜竊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搶奪槍支和彈藥。
12.敲詐勒索案。使用恐嚇和威脅手段勒索公共和私人財產。
13.偽造貨幣和偽造證券。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融債券;偽造其他有價證券、票據,面值總額在300元以上(含原金額,下同)的;出售、運輸、窩藏假冒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明知是假的國家貨幣或者國家財政金融債券,使用、儲存、寄送數額在300元以上的;故意使用、出售、運輸、窩藏其他偽造有價證券、票據,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教唆他人偽造、出售、運輸、窩藏、使用、儲存、寄送偽造的國家貨幣、證券、票據的;走私偽造的本國貨幣;窩藏、作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者國家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窩藏大量販運、釋放假幣的犯罪分子。
14、經濟合同詐騙案。明知自己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提供有效擔保,采用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大量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合同簽訂后,逃避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以及其他用于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的;揮霍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金、保證金等為保證合同履行而發放的財產,導致上述款項、財產無法返還的;利用對方交付的商品及款式進行預付款、保證金、保證金及其他用于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上述款項無法返還的,財產;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以及其他用于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物并且拒不返還的;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款,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貨款內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期限由雙方另行商定。
15、集資詐騙案。以詐騙手段非法籌集資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
16.貸款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且個人騙取貸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17.票據詐騙案。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個人詐騙金額5000元以上的;單位詐騙金額10萬元以上的。
18、信用證詐騙案。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活動。
19.信用卡詐騙。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詐騙金額5000元以上。
20.保險詐騙案。從事保險詐騙活動,個人保險詐騙金額在萬元以上的;單位詐騙保險金額5萬元以上。
21、偽造公文、證件、印章。偽造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人口販賣案。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的人。
2、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外在表現形式為直接侵權;
2、多數案件有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關系復雜多樣;
4.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突發性。
3.刑事案件的范圍是什么?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范圍分為以下幾類:
1.通知后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能投訴處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四類: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刑法》第257條第一項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三)《刑法》第260條第一項規定的濫用職權案件。
(四)第270條規定的《刑法》挪用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處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刑法》第234條第一項規定的故意傷害案件(輕傷)
(二)《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三)《刑法》侵犯第252條規定的通訊自由案件。
(四)第258條規定的《刑法》重婚案件。
(五)《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件。
(六)《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本細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有第《刑法》條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告。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撤案、不起訴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