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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障礙是指行為人不能通過用戶的信息正常行使自己的職權和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可以表現為中國軍人被迫停止其正在或需要嚴格履行的職責。
也可以表現為強制變更依法應當改進的內容。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比如推翻、焚燒軍車,從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等等。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根據上級的合法軍令履行職責。
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如果妨礙了軍人的違法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接下來,黃埔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與阻礙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認定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斷妨害軍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妨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故意。如果你向士兵抱怨,講述軼事,態度生硬,或者只是嘲諷,謾罵甚至是一般的小矛盾,
如果行為人不希望對方停止、改變或放棄履行職責,則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人類的客觀行為是否實施了暴力或威脅,是否導致士兵停止、放棄、改變職責或不履行職責。如果犯罪者進行了某種形式的阻礙,
但是,如果士兵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對方停止、放棄、改變或不履行職責,但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則不應以犯罪論處。2.以暴力方法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
或者在實施本罪時搶劫、搶奪士兵槍支等武器裝備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處理,即行為人按重罪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邊防人員制止走私的走私分子,按照走私罪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處罰。
第二,本罪與妨害國家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發展狀態信息方面相同,均以故意為基礎;在客觀環境上,以家庭暴力和威脅分析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兩個科目是一樣的,都是我們一般學生的科目。
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公司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處理能力的人。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在于侵害對象的不同。妨害軍人執行職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執行軍事任務的正常教學活動。
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市場秩序,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教育專業人員。
第三,擾亂公共秩序罪與妨害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在主體、主觀心理、客觀表現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外,還存在明顯的區別: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活動和國防利益,后者的客體是社會秩序。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必須以士兵為目標,
后者針對特定的機關和單位。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和威脅,而后者是各種犯罪手段,如暴力襲擊、強行占領、沖擊、噪音等。犯罪研究的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導致企業的具體危險分析結果,
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情節嚴重,給國家、軍隊和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損失,我們就必須犯罪。
第四,本罪與妨害企業執行國家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妨害軍事執行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或者執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的直接客體相似,即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犯罪行為和主觀方面相同。主要區別在于犯罪對象的不同。
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履行職責的軍人,而言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履行職責的指揮員和執勤人員。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人們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士兵是否停止、放棄、改變職責或因此無法履行職責。如果肇事者做了一些阻礙,但只有士兵正常執行任務,
或者對方雖然有停止、放棄、變更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行為,但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應當以犯罪論處。以上是黃埔刑事律師關于妨害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認定的說明的整體內容。
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黃浦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