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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講“代碼”
文章+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人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節繼承的開始
佛法語錄
因繼承而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開始時起生效,繼承開始時間即為繼承人取得財產權的時間。那么,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呢?研究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從繼承開始算起,就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繼承開始后,每個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來分割遺產。繼承人可以就死者生前所欠債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債權人可以在繼承范圍內向繼承人追償。
《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規定,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因此,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死者的死亡時間為準。死者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死者是自然死亡,對于如何確定死亡時間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腦死亡說、心臟驟停說、脈搏停止說、脈搏停止和心臟驟停說、呼吸停止說等。在我國,自然死亡的標準一般是呼吸、心臟、脈搏停止。瞳孔擴張。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法定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依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確定。被宣告死亡者,依第《民法典》號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時間。
還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可能存在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時間無法確定的情況。對此,《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規定:“相互繼承關系,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是不同世代的,則推定長輩先死亡;如果是同一世代的,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且不互相排斥?!?。對有繼承關系的被害人的死亡順序的確定,會對死者財產的歸屬產生影響。如果有幾個人,彼此之間有繼承關系,而且無法確定誰先死,那么就無從開始財產分配。確實有必要用民法來規范?!睹穹ǖ洹吩黾恿司哂邢嗷ダ^承關系的多人死亡順序的推定規則。這一規定實際上在《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號中已有規定,并在2015年的《保險法》號文件中也得到了體現,即“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事件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p>
繼承開始后,還有繼承開始通知的問題。所謂繼承開始通知,是指向繼承人和執行人通知被繼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導致繼承開始的情況。繼承開始通知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重要前提,也是繼承開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這個前提和環節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保證《民法典》《繼承法》規定的“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宗旨得到全面、準確的落實。此外,享有繼承權的人只有在知道死者死亡的事實后,才能行使《民法典》規定的部分權利,如參與繼承、處分其享有的繼承權等。相反,無法行使《民法典》規定的一些權利,例如無法參與繼承、無法處分其享有的繼承權等。
那么,如何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均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無法通知被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這意味著存在兩種類型的通知主題。一是繼承人知道死者死亡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第二,繼承人無人知曉時,應當通知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現實中,繼承開始和繼承分割之間存在時間差,這就導致了繼承轉移的問題。繼承開始時,遺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給所有繼承人。遺產分割是將共同財產分割為單獨財產的過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或贈與)的遺產份額由其繼承人承擔,即繼承權的轉讓(或繼承)。繼承權的轉移)。轉移繼承也稱為連續繼承、二次繼承或再繼承。在繼承轉移的法律關系中,實際接受繼承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移繼承人,繼承開始后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轉移繼承人。如果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后死亡,則不會發生繼承權的轉移。
《民法典》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其繼承人,但遺囑中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因遺產分割前死亡而產生的代位權,不同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死亡時發生的簡單繼承。繼承的條件是:
(一)繼承開始后、分割前,被轉移的繼承人死亡的;
(二)受讓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
(三)受讓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轉移給受讓人。
確定繼承開始時間是妥善處理繼承民事法律關系的關鍵。因為它涉及繼承法律關系中的以下重要問題:
(一)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繼承開始之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屬于預期權利。只有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系或有血緣關系的人才能按照繼承順序實現繼承權。當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結婚的配偶可以被確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已與被繼承人離婚或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如果孩子在死者之前,他們就不能成為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子女的直系血親繼承;在收養關系中,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建立收養關系的收養子女(或養父母)才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死者死亡后,以收養名義收養的子女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時,養父母或者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另外,是否有一階繼承人,必須以繼承開始為依據。如果繼承之初已有一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該繼承人死亡,則二級繼承人不能繼承,只能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二)確定繼承范圍。由于財產所有人在去世前隨時可以將其財產出售或捐贈給他人,因此他也可以隨時購買財產、繼承財產或接受贈與或遺贈,并且財產可能隨時增加或減少。只有當財產所有人死亡時,他的財產狀況才能最終穩定,遺產的項目和數額才能確定。同時,對死者所欠的債務也應以繼承時所欠的債務為基礎。在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捐贈給子女的,該捐贈財產不能再納入繼承范圍。
(三)確定接受或者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在繼承開始前,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無效。這是因為,從繼承開始之時起,就很難預測被繼承人是否會繼承遺產、繼承人是否能夠生存、是否會失去繼承權。更重要的是,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是期待權,期待權不能處分。在庭審實踐中,為了承擔父母的贍養費,兄妹倆互相說:“我會放棄父母未來的繼承權,現在也不承擔父母的贍養費?!奔词剐值芙忝弥g有約定,也是無效的。因此,只有從繼承開始到遺產清算前表達了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愿,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確定繼承數額的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了“照顧”、“或多或少份額”和“無或少份額”的某些條件。在繼承開始之前,這些條件可能會發生變化甚至轉變。只有當繼承開始時,由于死者的死亡,上述條件才會發生改變。它將不再改變。盡管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但應以繼承開始時的條件為準。例如,分割遺產時應照顧的對象必須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在采取護理措施之前,這兩種情況必須同時存在。所謂特殊困難、缺乏工作能力,是根據死者死亡時(繼承開始時)的情況而定。在繼承開始之前,“更多份額”和“無份額或更少份額”的條件可能會發生變化。例如,原對被繼承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再履行贍養義務;原本住在一起的“繼承人”,后來發生了虐待;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人后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等。只有在繼承之初,才能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確定繼承份額的數額與正確確定繼承開始時間密切相關。
(五)確定遺囑生效時間。遺囑是立遺囑人按照法定方式預先處置其生前財產并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人在生前所立的遺囑,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只有當繼承開始時(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不能變更時,才能依法判斷遺囑的有效性。
(六)確定死者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繼承開始時,原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財產意外風險的責任也應相應轉移。繼承開始后,即使繼承人不分割遺產,其所有權仍由繼承人共有。分割遺產時所有權的確定應追溯到繼承開始時。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和實際取得繼承權的時間不是同一概念,兩者不能劃等號。
以案例闡釋法律
王涵和王泰是夫妻。他們于1940年結婚。王甲、王乙、王乙是他們的養子。小王是他們的親生兒子。王丁、孫是王涵的侄女、侄子。侄女。由于王涵、王泰生前獨居,自2007年起,王丁、孫就與他們住在一起,照顧他們的起居、就醫、陪伴。由于長期護理,王涵、王太于2010年與小王、王丁、孫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的協議,以感謝他們晚年的照顧和支持,并為他們提供人壽保險。晚年,證實王丁、孫氏一生照顧汪涵和王夫人。房子的一層是王丁和孫某長期居住的,二層的房子是王太太的。2014年,汪涵與王丁、孫某、小王簽訂了合同號為《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確認小王繼承房屋二樓,王丁、孫某負責孩子的出生和維護。汪涵和王夫人。關于死亡和埋葬事宜,《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是由律師書寫并見證的,小王也簽字認可。王泰和王涵分別于2015年和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遺囑無效,由繼承人依法繼承該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財產。本案爭議房屋的登記所有人為王某涵,其所有權為100%,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2014年,被繼承人王某涵與王丁、孫某、小王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合同時,被繼承人王某泰尚在世。根據法律規定,王某涵對王茅臺的財產部分無權處分,因此王夫人去世后,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但王涵作為死者王泰的配偶,共同生活了數十年,相互照顧、陪伴,履行了夫妻相互贍養的法定義務,可以適當分割王泰的遺產。太。法院確認,王涵繼承了王泰40%的遺產(涉案房屋二層),小王、王A、王B、王B各繼承了王泰60%遺產中的15%。房地產(涉及的房屋)。因為汪涵把二樓的房產份額捐給了小王,又因為王丁和孫生前對汪涵和王泰照顧得很好,并宣稱將繼承的那部分房子過戶給王丁,孫先生夫婦,故王丁、孫先生擁有涉案二樓房屋55%的份額。
本案中,王漢在王老太在世時,利用遺囑處分了王老太的財產。因此,法院不認為汪涵無權處分王女士的財產。他的遺囑沒有對王太太的財產進行處分,無效。同時,繼承應當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因此,王夫人遺產的繼承是從王夫人去世后開始的。由于王太太沒有留下遺囑,她的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法官陳述
01
遺產糾紛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嗎?錯過繼承期限怎么辦?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限?!睹穹ǖ洹返谝话侔耸藯l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繼承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不及時提起訴訟,三年后,您將失去勝訴權,也無法再按照訴訟程序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其繼承權。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復雜情況,第《民法典》號第194條也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原因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有下列障礙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四)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五)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時效期限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后屆滿。”發生上述情形的,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限最后六個月內中止。
為了解決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從而穩定財產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第188條還規定了繼承權的最長期限,即“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保護?!边@意味著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必須在以下期限內行使:死者死亡后20年,繼承開始。20年期滿,這項權利消滅。但法律并沒有那么不仁慈。如果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延長權利。
02
當繼承開始時,如果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并且繼承權沒有被分割,那么會不會沒有人繼承繼承權呢?當然不是。首先看繼承是遺產還是遺贈。如果是繼承,放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繼承開始之后、繼承處理之前。該表格為書面形式。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屬于遺產的,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產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表格上沒有特殊規定。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放棄繼承。這一點在《民法典》第1124條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果沒有明示,則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遺贈繼承人應當自得知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滿不表示的,被遺贈人視為放棄遺贈?!?/p>
03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無人繼承,其他人能分到一份嗎?不能。法律還規定,未繼承的遺產將返還國家用于公共利益或者集體所有?!睹穹ǖ洹返?160條規定:“無人繼承或者遺贈的遺產,屬于國家所有并用于公益目的;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屬于集體所有制所有。他所屬的組織?!?/p>
《民法典》文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
如果同一事件中有數名有親屬關系的人死亡,且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則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維護者,如果他們是不同世代的,則推定年長者先去世;如果他們是同一代人,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并且不會發生相互支持。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均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無法通知被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其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編姜必新、張家田《民法典》(人民法院出版社)
資料來源:山東省高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