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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經常收到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您是否買了車后收到多家保險公司的詢問?您是否曾經在網上購買過某樣東西,并立即收到來自隨附產品的賣家的推送消息?如果您也出現上述情況,則證明您的個人信息已被泄露。泄露你信息的人是否構成犯罪?他會面臨怎樣的懲罰呢?通過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況。
·案例一·
2021年5月,被告人張某通過在線APP軟件購買他人手機號碼,并使用他人手機號碼在京東注冊新用戶賬戶。其從事京東假訂單、假好評活動。他購買手機號注冊了5000多個京東賬號,購買金額4萬。于媛、張某通過刷單業務獲利余元。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張某移送審查起訴。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2·
熊某、詹某通過保險公司人員購買車輛保險,從而獲取被保險人的姓名、電話、家庭住址、車輛信息。在追蹤車主的駕駛軌跡后,他們為逾期無法償還貸款的車主提供服務。車輛被非法拖走,給車主造成財產損失和隱私泄露。檢察機關審查證據后,對通過購買保險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熊某、詹某批準逮捕,并對出售他人個人信息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
·什么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將其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與電子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等電話號碼、通訊聯系方式、地址、財產狀況、行蹤等。向特定人員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渠道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視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刑法第253條之一。未經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依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經收集后無法識別具體個人的除外。正在處理且無法恢復。
依照最高法第五條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行蹤信息、通訊內容、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的通訊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超過5000條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公民的個人信息。
檢察官在此提醒: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特別是智能手機的普及,個人信息包括聯系方式、地址、職業等個人隱私信息處于極易被他人窺視、泄露的危險境地。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您可能會受到各種騷擾電話的轟炸,更嚴重的是,您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者。除了影響公民的個人生活外,還可能對公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加之社會治安不斷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由此產生的漏洞也成為不法分子賺錢的起點。我們提醒廣大公眾,一方面要增強防范意識,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另一方面要增強法治觀念,避免受到傷害。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