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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頒布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護我國的刑法,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我們生活中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事情很少,但我們對刑事訴訟法的關注度仍然很高。
那么刑事訴訟法中的言詞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公訴機關在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行政執法證據是:
1.詢問記錄;
2、現場勘察記錄和圖紙;
3、魚塘(荒地)承包合同;
4、某市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
5.檢驗報告;
6.測繪報告。也就是說,公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國土局移送的所有行政執法證據作為證據,其中第一項屬于言詞證據,第二項屬于勘驗檢查筆錄,第三項屬于書證。
除第一次詢問筆錄為主觀證據外,第4、5、6項為鑒定意見,第2至6項為客觀證據。本案質證的第一個焦點是第一個言詞證據能否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2013年8月15日,《人民法院報》公布指導性案例——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王志宇等人對容留賣淫罪的抗訴【4】(【2013】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0013),本案的裁判要點是“因為口頭證據是主觀的,
因此,無論是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還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相關立法、理解和適用說明,都明確了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和出示。
未經重新采集、制作的言詞證據材料不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依法取得的,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執行。"
因此,本案應參照上述裁判要旨。其次,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4條規定,
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以直接使用的前提是“確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異地、死亡、失蹤等原因喪失作證能力的,
無法重新采集“本案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訊問筆錄中的被詢問人因異地、死亡、失蹤或喪失作證能力而無法重新采集。事實上,受訪者住在A市某村,前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后來改為取保候審,完全有能力重新作證。因此,在本案中沒有適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第64條的規定的余地。
言詞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因為它畢竟只是在法庭上說的東西,有時它可能是假的。所以這個不能作為證據或者主要證據。
如果我們有任何問題,我們應該查閱刑事訴訟法。